广东/东莞-2026-06-22 00:00:00
(澄清公告)生态园—寮步湿地三角洲配套交通项目勘察设计答疑公告(二)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原文链接地址
*.问题编号:**********
*.招标公告中明确建设规模为“双向六车道”,招标代理提供的工可报告中建设规模为“双向八车道”,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目前建设方案及工程规模为暂定,最终以上级部门批复为准。请投标人按照工可报告中建设规模为“双向八车道”编制投标文件。
*.问题编号:**********
*.疑问 *:招标文件第**页评审因素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条款约定:(*)投标人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城市道路类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加*分;(*)投标人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标准的城市道路类设计规范的,每项加*分,本项累计最高**分。现就该条款提出如下质疑: 第一,加分奖项与本项目实际设计工作关联性不足,评分导向不合理。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多针对专项科研课题、前沿技术研究成果评定,大多偏向理论科研攻关,并非依托常规市政道路勘察设计项目产出,和本项目常规城市道路勘察设计的实际工作内容、技术需求无直接对应关系,无法真实反映投标人承接本项目的实际设计服务能力。 第二,该评分条件门槛过高,存在明显量身定制、限制竞争的嫌疑。经市场调研,同时具备城市道路类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主编/参编城市道路类国家及行业设计规范两项业绩,能够拿满本项**分满分的设计单位,国内仅有极少数一两家。该加分条件覆盖范围极窄,绝大多数具备同类项目设计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均无法获取该项分值,会造成投标人之间分数差距悬殊,直接剥夺大部分优质单位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 第三,该条款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项目为常规市政道路勘察设计项目,无需投标人具备高端科研奖项、标准编制履历即可保质完成设计工作,招标文件设置上述过高且非必要的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修改建议:恳请招标人删除本条评审因素中城市道路类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主编/参编国家及行业设计规范两项定向加分内容;替换为行业通用、覆盖面更广,且贴合设计单位真实服务能力的加分项,即城市道路类勘察设计国家级、省级优秀工程奖项。通过优化评分标准,消除评分条款倾向性与量身定制嫌疑,保障本次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开展。
答:*、本加分项分值是根据招标文件范本的要求设置,本项目为城市道路,加分项的要求是根据本项目特点设置;
*、评审因素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条款并未要求同时具备城市道路类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主编/参编城市道路类国家及行业设计规范,任意两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奖项或规范组合即可;
*、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其他因素*技术能力”的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