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采决〔2026〕16号)
2026-06-22
广西/南宁 质疑投诉
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采决〔2026〕16号)
广西/南宁-2026-06-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南宁中心血站****年献血纪念品云仓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神冠豪都*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南宁中心血站

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号

被投诉人*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云英路**号南宁城建集团总部地块项目*号写字楼六层***号办公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本项目定为服务类,违反属性认定规则。
投诉事项*:本项目依法应定性为货物,价格分值不得低于**分;招标文件仅设**分,严重违法。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行业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与实际货物采购不符,导致中小企业资格判定错误。
投诉事项*:要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信息服务),与货物采购无关,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
投诉事项*:技术分、商务分大量采用一档、二档、三档模糊
打分,未量化到具体指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界定相冲突。
投诉事项*:答复全程只强调“云仓服务”,对质疑函的*项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均未正面回应。答复函“**段**句****字***标点”全部以错误的项目属性定性为前提,循环论证、答非所问、逻辑断裂,均属于“推不出”谬误,不能推翻质疑事项,全部答复均不成立。在本质上,是对质疑人的糊弄,对质疑函未体现基本的尊重。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超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需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南宁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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