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6-06-22 00:00:00
质疑供应商:广西南宁奕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长兴路*号 *** 商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韦海光
联系人:李晓虹
质疑供应商于****年*月**日向我公司递交《南宁市教育局直属第一幼儿园户内外玩教具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函》,对南宁市教育局直属第一幼儿园户内外玩教具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我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对质疑事项进行审查,经采购人同意,我公司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内容》。
质疑答复:
对质疑事项*的答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依照该规定,必须告知的是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并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质疑供应商属于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无强制法定义务必须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且供应商不能“当场澄清、申辩或补充说明”。现可另行告知质疑供应商其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原因(不在质疑答复公告中公布)。
对质疑事项*的答复: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依法建立,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评标,评审过程合法,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述的违规行为。现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政府采购项目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其他供应商的采购结果?”的答复:“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质疑供应商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意味着质疑供应商未进入后续评审环节,也未实际参与中标竞争,其权益与最终采购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质疑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规定,驳回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质疑供应商对中标结果的质疑。
对质疑事项*的答复: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对技术参数和商务条款均做出了实质性响应,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也承诺“按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执行”、投标产品“符合国家有关强制规定”,交付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须由采购人在项目实施中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四川丁之卯科技有限公司”写为“四州丁之卯科技有限公司”,因“川”和“州”属于形近字,且仅有此字有误,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等材料,均为“四川丁之卯科技有限公司”,该情形属于明显文字错误,不属于主观虚构、隐瞒真实企业信息,不属于“内容不实”情形,不能认定为无效声明函和虚假应标。同上,质疑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驳回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质疑供应商对中标结果的质疑。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对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中提出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继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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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