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6-22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长春市九台区幼儿园玩教具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包号:第二标段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扬州臻坤教玩具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静安路***号松辽委
被投诉人:长春市九台区教育局
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曙光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强制性产品未标记“★”。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参数响应”部分评审依据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质量保障措施、实施计划及质量保证措施、应急响应处理、培训方案、应急预案”部分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投诉请求:
*.修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不合理评审因素。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没有法律规定国家强制性产品需标记“★”,所投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即可。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技术参数,且经过专家组论证,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技术参数,均基于幼儿教学实际需求设定,符合行业主流技术水平,不存在排他性。招标文件所设检测报告评分项为加分项,非资格门槛;检测内容为与产品质量、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的技术指标,未限定特定检测机构、品牌或报告期限,市场上三家以上供应商均可合法取得,不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质量保障措施、实施计划及质量保证措施、应急响应处理、培训方案、应急预案”评分标准设置合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有效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不影响公平竞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