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6-06-22 00:00:00
吉市财发〔****〕**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中心医院影像类医疗设备更新(*包*医用磁共振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吉林市中心医院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解放西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在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时就已经质疑本项目倾向于西门子品牌的磁共振设备,中标结果印证了本单位质疑的正确性。本次中标结果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即本项目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中标价格异常,逼近预算上限,性价比评审合理性存疑。
投诉事项*:中标结果公示信息严重不全,违反法定公开要求,剥夺投标人知情权与监督权。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受理结果质疑函,程序违法。
投诉请求:
*.重新编制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撤销被投诉人作出的《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中关于“质疑事项超出受理时间”的决定。
*.请求贵机关依法认定被投诉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依法完整公示中标结果详细信息(特别是各投标人详细评分明细)的行为违法。
*.请求贵机关责令被投诉人立即补充公告本次招标项目的完整评标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商务、价格等各项评审因素的具体得分、分项得分汇总表等。在完整信息公示前,请求贵机关责令暂停本项目的合同签订及履行。
*.待详细信息公示后,请求允许投诉人及所有投标人基于充分的评审信息,在法定期限内重新提出质疑或投诉。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法律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人在招标文件公告阶段已就招标文件参数倾向性进行质疑,得到采购人答复后,未在法定投诉期内进行投诉,现投诉人仍围绕招标文件参数倾向性进行投诉,已超过对招标文件的投诉时效,投诉事项不符合投诉法定受理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供应商在限价内自主报价属于正常市场行为,无证据证明评标委员会存在偏向性打分、价格分计算方式存在倾向性等问题,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此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不符合投诉法定受理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仅需公示中标供应商评审总得分,分项得分不属于强制公告范围,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此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不符合投诉法定受理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人形式上是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实质上是对招标文件参数倾向性进行重复质疑,并非对中标结果本身提出新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超出有效期、不予支持”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均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