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6-06-22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吉市财发〔****〕**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人民医院购置血液透析机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佳辞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北****号办公室楼*楼***室
被投诉人*: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解放西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市人民医院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附件*评分细则第*条,技术参数中标注“▲”的为重要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分。预中标单位(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投型号不符合技术参数第*条:透析液配制为容积式连续配制方式,能使用多种不同透析液配方,存在负偏离情况,故质疑其虚假中标。我公司不接受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质疑的答复,请求财政部门给予明确答复,查证该企业中标型号说明书是否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是否存在虚假投标情况。
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附件*评分细则第*条技术参数中标注“▲”的为关键参数,有一条负偏离则为无效投标。预中标单位(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投型号不符合技术参数中第**条星号项:设备透析液流量至少三档可调,透析液流量范围最大值≤*****/***。具有根据有效血流量实时自动调整透析液流速功能。存在负偏离情况,故质疑其虚假中标。我公司不接受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质疑的答复,请求财政部门给予明确答复,查证该企业中标型号说明书是否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是否存在虚假投标情况。
投诉请求:
*.预中标公司所投品牌宝莱特厂家提供真实、清晰、明确佐证原文件,同时由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吉林市财政局出具确认函,保证佐证文件的真实性。若无法提供,则认定其虚假应标,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现场以及我司提出质疑对预中标产品提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招标机构均以预中标单位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佐证为判断依据,并没有在任何使用单位调研预中标产品*****实际证据做为判断依据,所以请求代理机构到已购买该产品单位进行实际取证,申请对此项目进行重新核查审查,并带产品演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取消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以及广东宝莱特公司提供的关于*****产品最新修订使用说明书的函,并结合法律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容积式连续配制是透析液配比、输送的执行模式(通过固定腔室容积完成连续配制),反馈式调节是设备通过电导率检测实现浓度精准校准的检测模式,二者分属不同技术环节,并非对立概念,无证据认定该项存在实质性负偏离及虚假投标,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产品整体流量区间为**********/***,本设备虽硬件量程上限为******/***,但可锁定上限至*****/***以内,匹配招标使用需求,不构成“低于招标要求”的负偏离,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