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2026-06-22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崆财采罚〔****〕*号
当事人:甘谷县华之洋家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西城区公共实训基地*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 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接到有关问题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年*月*日,在崆峒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第二批)***评标过程中,电子评标系统中特征码提示天水市雅路人职业培训学校与甘谷县华之洋家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文件上传**地址雷同,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认定招标投标领域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甘发改法规〔****〕***号)中关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认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评标委员会向甘谷县华之洋家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天水市雅路人职业培训学校发起询标,两家投标人均未回应,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两家投标人有串标嫌疑,予以废标。经调查,甘谷县华之洋家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与天水市雅路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反馈移交资料、调查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陈述、申辩情况
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结果
鉴于该项目已废标,其违法情节较轻,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甘谷县华之洋家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投标金额**万元)即***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崆峒区财政局。联系人:张女士;电话:************。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依法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凉市崆峒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