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生物质谱鉴定仪(GXZC2026-G1-001817-0BGC) 预公示意见的回复函
2026-06-22
广西 变更澄清
关于微生物质谱鉴定仪(GXZC2026-G1-001817-0BGC) 预公示意见的回复函
广西-2026-06-22 00:00:00

湖北奕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贵司提交的本项目采购需求书面意见函,我司已于****年*月**日收悉。我司高度重视贵司反馈内容,第一时间同步采购人,现就贵司提出的全部意见统一回复如下:
一、意见一:招标文件带★、▲技术参数为安图生物独家配置,市场不足三家完整响应,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一)贵司列明涉事四项条款
*.★(*)检测器:打拿级电子倍增器,打拿级数≥**(投标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可提供同品牌微生物鉴定/药敏一体化方案,质谱、药敏数据同源自动传输,须配套同品牌药敏注册证;
*.★(*)丝状真菌数据库:菌种数量≥***种,配套完整真菌培养基、药敏板卡全流程方案;
*.★(*)配套耗材:提供同品牌质谱专用质控品,并提供质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
(二)逐条核查、合规研判及条款优化说明
*.参数层级定性区分
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技术参数设置两级管控规则,与贵司举证的云南滇南中心医院废标项目存在本质差异:
(*)标注★的三项条款仅作为重要参数,不属于实质性否决条款。投标人所投产品若无法满足对应指标,不会判定投标无效,不设置准入壁垒;
(*)仅标注▲的条款为符合性审查实质性要求。经前期完整市场调研,梅里埃、安图生物、迪尔、美华四家主流微生物质谱商产品均可完整满足本条全部要求,市场具备三家以上充分竞争条件。
而贵司提供的云南废标项目,是将“同品牌质控品”设置为★实质性废标条款,且全市场仅单一品牌达标,两者条款管控逻辑完全不同,不具备直接类比性。
*.市场竞争性合规判定
本项目所有技术指标均基于医院检验科日常临床诊疗、院感防控刚需设置,未刻意指向、限定任意特定品牌、特定产品,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规情形。
*.贵司引用法律条文适用范围说明
贵司意见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该条款约束对象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本项目供应商资格条款均依法依规设置,不存在差别、歧视性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制内容分别为供应商规模门槛、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处置、采购方违规处罚,与本次技术参数设置争议无直接关联,不适用于本次意见判定。

二、意见二:设备配置清单内波纹管、机械泵配件为硬性排他标配要求
经核查,波纹管*根、机械泵*台仅为设备常规配置描述,未标注★、▲实质性标识,不属于否决投标硬性门槛。各供应商可根据自有设备实际出配置如实响应,无强制绑定单一品牌原配件的约束条件,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指向特定产品、供应商的违规情形。

三、综合结论与贵司诉求统一答复
*.经核查论证,贵司本次反馈的两项原始意见缺乏完整事实支撑。
*.本项目采购需求经优化后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相关法律法规,无需暂停项目整体采购流程,将按照既定工作节奏正常推进后续采购工作。
*.本函为本次预公示意见正式书面答复文件,我司将同步在政府采购公告发布平台全文公示,所有已获取预公示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查阅。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与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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