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6-22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长春市九台区幼儿园玩教具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包号:第二标段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扬州佳士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晨化路**号
被投诉人:长春市九台区教育局
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曙光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与佐证材料部分评分因素设定相互冲突。
投诉事项*:售后服务方案、质量保障措施、供货方案、实施计划、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应急预案评分标准要求不合理。
投诉请求:
*.修改售后服务方案、质量保障措施、供货方案、实施计划、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应急预案评分标准。
*.修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和佐证材料部分评分因素。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与佐证材料部分评分标准不一致。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方案、质量保障措施、供货方案、实施计划、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应急预案”评分标准设置合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有效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不影响公平竞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