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6-19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号附***号*层***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恒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以北上和城****号楼***号
被投诉人*:长春市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双伊公路*.*公里处
三、基本情况
采购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本项目业绩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本项目将所有技术参数设为实质性条款不合理,又将部分参数作为评审加分项重复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本项目的付款方式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内容超出法定质疑答复范围。
投诉请求*:对所投诉事项***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明采购文件中是否存在不合理设置条件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属实,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
投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司所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我司的合法权益,请贵部门书面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直至相关投诉事项得到妥善处理并得出明确结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通过查阅招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投诉材料、投诉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和投诉事项进行论证,认定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