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2026-06-22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通化县实验小学多媒体教学设备及配套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云深文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大唐家园韵达超市
被投诉人*:通化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
地址: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西山街***号
被投诉人*: 通化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通化县政府采购中心(通化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采购中心中广尚城)
相关供应商:通化兰铭志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通化市东昌区弘康丽城东区*号楼*单元***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提出质疑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多处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检测报告。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为提供良好稳定的软件和硬件相关驱动的使用体验与稳定性,所投产品需具有一定的软件能力成熟度,并通过*****级及以上认证,提供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截图的得*分,未提供不得分。
投诉请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投诉书及被投诉人回复函等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中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要求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检测报告,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产品的技术参数真实、准确,且来源于制造商,避免经销商或代理商提供来源不明或篡改的检测数据。该要求并未设置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门槛,任何合法供应商均可通过向生产厂家申请获取其盖章的检测报告副本。投诉人所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为“多媒体教学设备及配套服务”,采购的核心是交付合格的硬件设备、设备的安装服务和预装的软件环境,但采购文件中并未对****认证必要性和合理性作出详细说明。****认证要求申请企业从事软件开发时间、企业规模及研发人员数量,本项目招标文件将****认证设置为商务条件的评分标准属于变相将企业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设置为评审因素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化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