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海盐劳人仲案〔2026〕113号的裁决公告
2026-06-22
浙江/嘉兴 招标采购
关于浙海盐劳人仲案〔2026〕113号的裁决公告
浙江/嘉兴-2026-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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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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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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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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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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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盐县人社局
关于浙海盐劳人仲案〔****〕***号的裁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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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武原超烁餐饮店: 本委对夏莹莹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结案。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海盐劳人仲案〔****〕***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海盐县武原超烁餐饮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夏莹莹*****.*元(包括****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剩余工资*****元,****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元,经济补偿****.*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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