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2026-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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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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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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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建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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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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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盐县水利局
海盐县水利局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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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益平代表: 您在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海盐县桥梁“一跨过河”及“梁底标高”执行标准优化的建议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的桥梁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做好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年县水利局会同县交通局出台《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危旧桥梁建设梁底标高一事一议工作机制的通知》(盐水〔****〕**号),对桥梁梁底标高采取一事一议开展论证审批。同时,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效的通知》,将“河宽小于等于**米未一跨过河”纳入负面清单情形。基层认为桥梁建设是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严格执行现有“一跨过河”及“梁底标高”要求,不仅会导致桥梁大幅抬高,引发一系列民生与建设难题,还会造成工程资源浪费。 二、意见建议落实情况 (一)关于差异化调整梁底标高标准,贴合各乡镇实际。 根据海盐县农村危旧桥梁梁底标高一事一议工作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对桥梁梁底标高可作适当降低,但仍需满足排洪、疏浚作业及河道保洁的基本需求。海盐县常水位为*.**米,若需通行疏浚或保洁船,应在水面上方预留一定空间,因此梁底标高一般不得低于*.*米。若有其他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调整,如圩区内桥梁可结合控运水位论证后确定。近年来,在桥梁梁底标高调整执行中相关机制较为顺畅,符合镇(街道)项目建设实际。 (二)关于优化“一跨过河”执行标准,坚持因地制宜。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效的通知》,“河宽小于等于**米未一跨过河”纳入负面清单情形,无法进行豁免。同时,对涉及负面清单情形的项目,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告知建设单位优化桥梁调整方案,加强技术指导沟通,避免相关禁止性情形,**米以下河道桥桩入河其河道阻水率(小于*%)也不能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三)关于强化标准执行的地域适配性,完善评审机制。 在涉河建设项目评审阶段,我县重点推进项目差异化审批,明确不同类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审查要点,项目建设单位可针对性开展防洪影响分析。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利规划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等无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明确“简易审批”适用情形。针对“简易审批”项目,可填写防洪评价报告表替代防洪评价报告书。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防洪评价报告,按照“***”要求提速技术审查,*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审查,审查后*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可上报审批。 (四)关于强化协同管控,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 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倡导审批服务靠前,切实解决桥梁建设问题。在桥梁涉河审批工作中,的确遇到桥梁梁底标高、一跨过河无法满足要求而不能审批的情况。因此,在桥梁设计过程中,做好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提前对接就尤为重要,在前期参与设计审查、现场踏勘等,提出规范标准与要求以保证后续审批顺利开展。如遇需降低梁底标高的项目,申请单位可提前与水利部门、交通部门对接,做到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五)关于衔接农业生产需求,助力高标准农田建设。 加强与农田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对接,桥梁标高充分考虑农业生产需求,田间道路与桥梁衔接处坡度按照设计规范控制在*.*%左右,满足大型农机通行无障碍;跨河桥梁设计时预留灌溉水渠、排水管网穿越通道,避免影响高标准农田灌排体系建设,实现桥梁建设与农田提质同步。 三、办理过程 *.研究建议。*月我局收到该建议,即对建议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落实了相关办理要求; *.建议办理。*月我局起草建议办理复文; *.建议答复。*月我局正式办理复文,报送相关领导审定,正式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完成建议办理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 下阶段,将进一步加强涉河涉堤建设项目批后跟踪服务,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域保护责任,遏制水域只占不补、批建不符、乱占乱建等问题发生。批复文件同步在网上公示水域占补范围,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项目完工后开展专项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涉河矢量数据。
(联系人:周国伟,联系电话:********)
海盐县水利局 ****年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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