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2026-06-22 00:00:00
钟祥市财政局关于对钟祥市人民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维保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钟祥市人民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维保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郑州郑东新区荷烨信息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宝莲街道希望大道弘城水韵小区
被投诉人:*.湖北捷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钟祥市人民医院
地址:*.钟祥市镜月湖大道**号;*.钟祥市祥云大道**号
三、基本情况
“钟祥市人民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维保(编号:************)”(以下称空调维保项目)采购预算**.*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年*月**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告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磋商文件投递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磋商开启时间为****年*月**日**:**。投诉人于****年*月**日获取空调维保项目的采购文件,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通过中国邮政寄出书面质疑书。截止****年*月**日空调维保项目开启磋商,投诉人未提交磋商文件。被投诉人*于****年*月**日**:**收到投诉邮件,于****年*月**日对本次质疑进行了书面回复。投诉人对该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钟祥市财政局提起投诉。****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通过中国邮政邮寄的书面投诉书,经审核,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代理机构错误认定质疑期限,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未依法履行质疑答复义务。投诉事项*:将应当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的设置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投诉请求:
修改不合理评审因素并重新展开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八)款第*项,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对磋商结果没有实质影响,给予被投诉人*湖北捷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记*分处理,并责令该公司强化责任意识,就质疑回复错误问题进行整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钟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钟祥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