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高新开发区、北湖开发区16处停车场20年经营权整体转让项目
2026-06-22
吉林/长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位于高新开发区、北湖开发区16处停车场20年经营权整体转让项目
吉林/长春-2026-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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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高新开发区、北湖开发区**处停车场**年经营权整体转让项目
公告概要
| 项目编号 | ***************** |
| 项目名称 | 位于高新开发区、北湖开发区**处停车场**年经营权整体转让项目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万元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本次转让标的位于高新开发区、北湖开发区**处停车场**年经营权整体转让,详细情况详见《标的明细》。 详见网址:*****://***.******.***/*********/#/?**=******************************** |
*** 项目标的基本信息 ***
公告号:吉长产权公发****第***号
挂牌价格:*****.**万元
保证金(万元):*万元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至**********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最小加价幅度:*万元
报价周期:**秒
*** 资产情况 ***
资产情况:本次转让标的位于高新开发区、北湖开发区**处停车场**年经营权整体转让,详细情况详见《标的明细》。
标的展示时间:**** 年 *月** 日、** 日**:*****:**
标的展示地点: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北湖开发区
重大事项披露:一、关于本次转让的声明 本次转让标的位于高新开发区、北湖开发区**处停车场**年经营权整体转让,此次转让由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转让方”)组织实施并享有最终解释权。意向受让方参与本次交易,即视为完全认可并接受转让方对交易条件、程序及标的状况所作出的全部解释和安排。 二、本次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长春新区范围内**处停车场的**年经营权。具体明细以评估报告及附件清单为准。 三、标的土地使用权说明 本次转让仅涉及停车场经营权,标的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包含在转让范围内。成交后,受让方须依托上述场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基于该经营目的,转让方允许受让方在经营期内使用上述停车场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如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经营约定,转让方有权解除交易并追偿损失。 特别提示: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地块不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土地补偿、批文失效、边界纠纷、土地占用、欠缴出让金及税费、抵押、查封、信访等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性质满足经营权出让条件。 四、关于“批而未供”用地及替换机制的特别说明 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处停车场中,部分地块为"批而未供"用地(即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复、但尚未完成供应手续的土地),转让方已按程序将该类地块纳入经营权出让范围并确保其满足经营权出让条件。若在经营期内因政府规划调整、土地供应政策变化或历史遗留原因,导致上述地块中部分停车泊位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合法占用或无法继续作为停车场使用的,转让方承诺将及时在本区域内协调提供其他位置相邻、条件相当、数量不少于原占用泊位数量的停车场用地或泊位,无偿交由受让方经营使用,以保障受让方经营总规模不减少、经营权益不受实质性损害。 五、经营期限及期满处置 经营期为**年(具体起止时间以《长春新区停车场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为准)。经营期内,受让方可按规定对停车场进行融资、改造、运营、维护及管理,通过收取停车费及相关收入覆盖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经营期满后,受让方须将全部资产及相关权益完好、无偿、不设任何权利负担地移交给转让方或其指定机构。经营期满后,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剩余资产残值进行评估:如有剩余价值,归受让方所有;如无剩余价值,由转让方自行处置。 六、经营资质及备案要求 受让方须按程序向高新区、北湖开发区住建局申办《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登记表》,确保经营资质合法合规。未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八、其他相关要求 (一)受让方应全面负责经营期内停车场的运营、维护和管理,自行承担经营风险; (二)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及《长春新区停车场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审计单位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三)经营期内,须按约定提供停车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 (四)经营期内涉及停车场的建设、改造、维修等相关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五)意向受让方承诺:自主经营位于高新开发区、北湖开发区的**处停车场,不得对外转租或转让;运营期内不得在停车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商业行为;不得改变停车场实际用途; (六)遇紧急情况时,须无条件配合政府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征用。 九、风险提示与现状确认 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踏勘、查阅评估报告及相关方案等)。标的物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所有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全部现状及瑕疵。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拒付交易价款或要求补偿,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转让方名称: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转让方式:整体
公告期/报名时间:********** **:**:**至********** **:**:**
竞价方式:动态报价
付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付款支付时间:项目成交后*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标的交付期限:成交价款结清后*个工作日内转、受双方签订《长春新区停车场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标的交付受让方
与转让相关的其它条件:*、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截止日**:**之前登记报名,方能取得报价资格。 *、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转让标的无查封,未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转让方拥有有完全处置权。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竞买须知》、《瑕疵声明及重大事项提示》。 *、如受让方出现违约情形,受让方需弥补再次竞价低于前次成交价的差额及交易服务费。 *、本标的受让方须向产权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差额累计的方式,成交金额***万元(含***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成交金额********万元(含****万元)收取*.**%,成交金额*,*****,***万元(含*,***万元)收取*.**%,成交金额*,******,***万元(含**,***万元)收取*.**%,成交金额*****万元以上部分收取*.**%。本项目最高收取*万元。
受让方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竞买保证金设置:*、交纳数额: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产权中心账户信息:账户名: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账号:**********************,开户银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支行,行号:************。收款方户名: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其中的括号为中文输入法全角情况下的括号“()”,非英文半角情况下的括号“()”,帐号与户名正确即自动入账。电子渠道如果无法找到开户行名称,则您只需要选择“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不办理转汇业务)”即可(有部分银行的显示可能为“吉林农村信用社”),但请您一定注意账号与户名的正确性,如账号与户名中某一项出现错误,款项将会出现挂账不能及时入账,届时会影响您的入账时间。
*** 登记报名 ***
报名方式:网络报名
成交后需提交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公章、法人章。
*** 其他信息 ***
网址:***.******.***
地址:长春市超达路***号(南四环,邮政物流西侧)
项目咨询电话:*************
联系人:邸女士
报名登记电话:*************
联系人:冯女士
公告号:吉长产权公发****第***号
挂牌价格:*****.**万元
保证金(万元):*万元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至**********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最小加价幅度:*万元
报价周期:**秒
*** 资产情况 ***
资产情况:本次转让标的位于高新开发区、北湖开发区**处停车场**年经营权整体转让,详细情况详见《标的明细》。
标的展示时间:**** 年 *月** 日、** 日**:*****:**
标的展示地点: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北湖开发区
重大事项披露:一、关于本次转让的声明 本次转让标的位于高新开发区、北湖开发区**处停车场**年经营权整体转让,此次转让由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转让方”)组织实施并享有最终解释权。意向受让方参与本次交易,即视为完全认可并接受转让方对交易条件、程序及标的状况所作出的全部解释和安排。 二、本次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长春新区范围内**处停车场的**年经营权。具体明细以评估报告及附件清单为准。 三、标的土地使用权说明 本次转让仅涉及停车场经营权,标的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包含在转让范围内。成交后,受让方须依托上述场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基于该经营目的,转让方允许受让方在经营期内使用上述停车场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如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经营约定,转让方有权解除交易并追偿损失。 特别提示: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地块不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土地补偿、批文失效、边界纠纷、土地占用、欠缴出让金及税费、抵押、查封、信访等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性质满足经营权出让条件。 四、关于“批而未供”用地及替换机制的特别说明 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处停车场中,部分地块为"批而未供"用地(即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复、但尚未完成供应手续的土地),转让方已按程序将该类地块纳入经营权出让范围并确保其满足经营权出让条件。若在经营期内因政府规划调整、土地供应政策变化或历史遗留原因,导致上述地块中部分停车泊位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合法占用或无法继续作为停车场使用的,转让方承诺将及时在本区域内协调提供其他位置相邻、条件相当、数量不少于原占用泊位数量的停车场用地或泊位,无偿交由受让方经营使用,以保障受让方经营总规模不减少、经营权益不受实质性损害。 五、经营期限及期满处置 经营期为**年(具体起止时间以《长春新区停车场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为准)。经营期内,受让方可按规定对停车场进行融资、改造、运营、维护及管理,通过收取停车费及相关收入覆盖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经营期满后,受让方须将全部资产及相关权益完好、无偿、不设任何权利负担地移交给转让方或其指定机构。经营期满后,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剩余资产残值进行评估:如有剩余价值,归受让方所有;如无剩余价值,由转让方自行处置。 六、经营资质及备案要求 受让方须按程序向高新区、北湖开发区住建局申办《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登记表》,确保经营资质合法合规。未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八、其他相关要求 (一)受让方应全面负责经营期内停车场的运营、维护和管理,自行承担经营风险; (二)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及《长春新区停车场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审计单位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三)经营期内,须按约定提供停车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 (四)经营期内涉及停车场的建设、改造、维修等相关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五)意向受让方承诺:自主经营位于高新开发区、北湖开发区的**处停车场,不得对外转租或转让;运营期内不得在停车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商业行为;不得改变停车场实际用途; (六)遇紧急情况时,须无条件配合政府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征用。 九、风险提示与现状确认 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踏勘、查阅评估报告及相关方案等)。标的物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所有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全部现状及瑕疵。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拒付交易价款或要求补偿,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转让方名称: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转让方式:整体
公告期/报名时间:********** **:**:**至********** **:**:**
竞价方式:动态报价
付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付款支付时间:项目成交后*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标的交付期限:成交价款结清后*个工作日内转、受双方签订《长春新区停车场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标的交付受让方
与转让相关的其它条件:*、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截止日**:**之前登记报名,方能取得报价资格。 *、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转让标的无查封,未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转让方拥有有完全处置权。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竞买须知》、《瑕疵声明及重大事项提示》。 *、如受让方出现违约情形,受让方需弥补再次竞价低于前次成交价的差额及交易服务费。 *、本标的受让方须向产权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差额累计的方式,成交金额***万元(含***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成交金额********万元(含****万元)收取*.**%,成交金额*,*****,***万元(含*,***万元)收取*.**%,成交金额*,******,***万元(含**,***万元)收取*.**%,成交金额*****万元以上部分收取*.**%。本项目最高收取*万元。
受让方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竞买保证金设置:*、交纳数额: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产权中心账户信息:账户名: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账号:**********************,开户银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支行,行号:************。收款方户名: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其中的括号为中文输入法全角情况下的括号“()”,非英文半角情况下的括号“()”,帐号与户名正确即自动入账。电子渠道如果无法找到开户行名称,则您只需要选择“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不办理转汇业务)”即可(有部分银行的显示可能为“吉林农村信用社”),但请您一定注意账号与户名的正确性,如账号与户名中某一项出现错误,款项将会出现挂账不能及时入账,届时会影响您的入账时间。
*** 登记报名 ***
报名方式:网络报名
成交后需提交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公章、法人章。
*** 其他信息 ***
网址:***.******.***
地址:长春市超达路***号(南四环,邮政物流西侧)
项目咨询电话:*************
联系人:邸女士
报名登记电话:*************
联系人:冯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