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2025-11-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伙房设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金佰特盛世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号(****)
被投诉人*:合浦县教育局
地址:合浦县廉州镇小北街**号
被投诉人*: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陈文村北路*号市直机关第三办公区*号楼一层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投诉人就****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伙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家”为由认定“合格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缺乏事实依据,且拒不公开符合性审查细节,违反“公开透明”原则。投诉事项 *: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程序无明确操作规范,被投诉人拒不告知复核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违反“公正”原则。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证明评标及复核过程存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涉嫌违反评审程序法定要求。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直接作出废标决定,未“从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人”违反**号令第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以“复核后符合性不足*家”为由废标,适用法律错误且超出"招标采购过程”时限范畴。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以上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合浦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