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2026-001)
2026-06-18
新疆/巴音郭楞 质疑投诉
且末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2026-001)
新疆/巴音郭楞-2026-06-18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且末县委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且末县委员会打造“青年之家”阵地工程改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原且末县团委书记赵育康、原财务分管领导古丽胡玛尔・哈斯木、原财务人员贺小楠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教育巷教科局综合办公大楼*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且末县财政局在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记账集中审核工作中,发现县团委****年*月*日第*号、****年**月**日第**号记账凭证存在异常。上述凭证合计支付****年打造“青年之家”阵地工程改造项目资金**万元,附件仅留存施工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项目工程量清单,未发现任何政府采购审批、备案及实施环节相关手续。经初步核查,该行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且末县财政局于****年*月**日召开第一次集体讨论会议,依法对本案立案调查。立案后成立专项调查组,于****年*月**日向该单位送达《询问通知书》(且财监询〔****〕***号),调取了该单位会计凭证、项目资料、内控制度及领导分工文件,先后对原且末县团委书记赵育康、原财务分管领导古丽胡玛尔・哈斯木、原财务人员贺小楠*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全程录音录像。****年*月**日,县财政局依法向县团委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且财采罚告〔****〕第***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经查实,且末县团委****年打造“青年之家”阵地工程改造项目于****年*月**日签订施工合同,实施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总工期**天,合同金额**万元整。该项目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付的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专项经费,属于财政性资金。该项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任何法定政府采购方式,也未向我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任何审批或备案手续。项目资金分两笔于****年*月**日、****年**月**日直接支付至施工公司账户。

六、处罚依据

县团委作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万元工程改造项目,未依法履行任何政府采购程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实施采购”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限期改正。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对上述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整改,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审批流程,对近三年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并将书面整改报告及自查结果报送我局;二是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且末县委员会给予警告处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已将原且末县团委书记赵育康、原财务分管领导古丽胡玛尔・哈斯木、原财务人员贺小楠*人的违规问题线索移交且末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且末县财政局

*、联系人:张新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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