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2026-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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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移动办公办案专用通信服务的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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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郑州郑东新区荷烨信息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地 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宝莲街道希望大道弘城水韵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移动办公办案专用通信服务的质疑答复
一、质疑服务商基本信息
质疑服务商::郑州郑东新区荷烨信息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宝莲街道希望大道弘城水韵小区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移动办公办案专用通信服务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贵方邮寄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移动办公办案专用通信服务(***********************)”项目质疑函*份。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核查取证,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质疑事项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本项目三项体系认证属于服务质量、内部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并非法定经营资质,不属于政府采购禁止的 “资格条件”。
(*)本项目采购标的为通信配套服务、信息安全服务、云服务、系统集成及运维服务,并非单纯的电信业务经营。设置 ******** 、**/* *****/******** 、**/*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管理、经营服务质量管理三类体系认证,是针对司法涉密办公场景,考核服务商信息安全管控、业务风险防控、服务标准化运维的综合能力,直接与服务质量、履约保障、涉密安全管理相关,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 本项目特定范围的认证体现了服务商在电信服务中的管理能力,属于与项目目标相关的评审因素的要求。认证范围的限定,是结合本项目实际履约需求作出的合理设置,与项目特点、合同履行高度相关。
(*)本项目服务内容涵盖基础和增值电信配套服务、云服务、网络安全、系统集成、通信运维等业务板块。采购文件对体系认证范围作出明确限定,目的是确保服务商的管理体系覆盖本项目全部服务内容,避免出现 “认证范围与实际服务内容脱节”、管理标准无法适配项目需求的问题,属于结合项目特点设置的合理技术、商务评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禁止情形为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次认证范围限定完全围绕本项目通信、安全、运维、云服务等核心履约内容设定,不存在 “与合同履行无关” 的情形。该评分条款未构成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本项目在“申请人资格要求”中,并未将“具备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列为特定的资格准入条件。同时,体系认证考核的是企业综合管理能力,并非单纯考核电信经营资质,该加分项是择优评价维度,而非准入门槛。
(*)采购文件对所有潜在服务商统一、公开、无差别设置评审标准,所有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服务商,均可根据自身经营规划、业务范围自愿申请对应体系认证,认证获取渠道、评审规则对全体服务商一致,不存在针对特定主体的限制、排斥条款。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驳回质疑。
综上所述,贵公司郑州郑东新区荷烨信息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本次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附件:郑东新区荷烨信息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质疑函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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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