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泗财2026年35号】
2026-06-18
江苏/宿迁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泗财2026年35号】
江苏/宿迁-2026-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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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泗财****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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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泗阳新袁医院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新袁镇新淮路***

法定代表人:力永贤

被投诉人:南京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号新城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记

当事人:泗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长春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恒兵

相关供应商*:泗阳县中医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殷晓东

相关供应商*:泗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泗阳县运南区域医疗卫生中心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水杉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磊

相关供应商*:泗阳康达医院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长春中路

法定代表人:魏兴学

相关供应商*:泗阳县人民医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街道众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

相关供应商*:泗阳中西医结合医院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钱一先

泗阳新袁医院(以下简称新袁医院)对泗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南京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年泗阳县优抚对象及新入伍士兵抚养人体检费项目(项目编号:******************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评标委员会对新袁医院投标文件中明显文字笔误未依法组织澄清,直接判定投标无效,属于程序违法、实体认定错误;

*.被投诉人未按招标文件专属强制性约定,通过“苏采云”系统告知无效投标理由,告知程序严重违法,并非轻微操作瑕疵;

*.被投诉人质疑答复避重就轻、回避核心程序违法事实,答复结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评标结果公示后,被投诉人单方补发无效投标认定函,属于事后变更固化评审结论、程序严重违规。

(二)投诉请求

*.依法确认被投诉人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未依法组织投标文件文字笔误澄清、未按约定通过“苏采云”系统告知无效理由、公示后单方补发无效认定函的多项采购程序违法事实

*.依法确认案涉针对投诉人的投标无效认定结论违法、无效

*.责令被投诉人对本项目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组织重新合规评审

*.依法对被投诉人敷衍答复质疑、不规范开展采购程序的违规行为予以核查处置

*.本案投诉产生的相关合理维权损失,由被投诉人依法承担。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日发布招标公告,于***日、于***日发布更正公告,于**日开标、评标,于**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泗阳县中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医院公司”)泗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泗阳县运南区域医疗卫生中心以下简称“县一院”)泗阳康达医院(以下简称“康达医院”)泗阳县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医公司”)泗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中西医院)。同日,新袁公司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日,本局收到新袁医院投诉书并受理投诉。***,本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中医院公司、县一院、康达医院、人医公司、中西医院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收到代理机构、中医院公司、县一院、康达医院、人医公司的答复材料,未收到采购人、中西医院的答复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构成”显示:**.*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次招标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须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可能被拒绝。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委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五、开标与评标”“**、投标文件的澄清”显示:**.*评标期间,评委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委会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做澄清要求。“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五、开标与评标”“**、对投标文件的初审”显示:**.*.*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由评委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评委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二、符合性审查”显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的审查标准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新袁医院投诉称,投诉人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电子公章、授权事项、授权期限、被授权人身份均真实、合法、有效。仅存在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少*位数字的单纯文字录入笔误,且投标文件同步附载完整身份证扫描件、单位参保证明,身份信息完全可核验,不存在身份虚假、授权无效、资格不符等实质性问题。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无效标、废标条款中,未将身份证号书写不全列为无效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要求投诉人澄清,直接以“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为由判定我方投标无效,属于擅自创设无效标情形、违法剥夺投标人澄清补正权利。

代理机构答复称,*.上述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明确要求,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全面响应,授权委托书为符合性审查核心要件,评委依据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进行认定,不得寻求外部证据,不得通过事后修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文件。*.根据评标现场记录及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复核文件,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号码与提供证件不符,属于实质性不响应,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开标过程中录音电话通知、中标公示期系统推送、书面告知函等多种形式告知,投诉人已知悉未通过结果,其质疑、投诉权利已充分行使。*.投标文件存在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符的错误,不属于法定可澄清情形。澄清程序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启动,代理机构无权组织。

中医院公司答复称,本次投诉事项、投诉请求及相关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中医院公司此前均未接触、未参与、未涉及,对投诉书中提及的任何争议内容、相关方情况均不知晓、不清楚,无法就投诉事项逐项提出意见。

康达医院答复称,经核查,本次投诉人所主张的投诉事由及相关诉求,均与康达医院不存在直接关联,康达医院并非本次投诉事项的涉事主体。同时,康达医院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流程的合规性、开标结果均无任何异议,始终认可本次采购工作的公正性。为保障投诉核查工作高效推进,康达医院承诺全面配合贵局开展各项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提供所需资料,全力推动该体检采购项目尽快恢复正常实施。

人医公司答复称,针对新袁医院提出的投诉事项、投诉请求,人医公司与本次投诉所涉请求无关联,对本项目采购全过程及结果不存在任何异议,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采购人、县一院、中西医院未针对该投诉事项提供答复意见。

新袁医院投标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书》显示:*.被授权人姓名为纪晓玲,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为****************.所附身份证原件照片中载明的姓名为纪晓玲,身份证号码为******************

本项目《符合审查一览表》显示:新袁医院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该《符合审查一览表》由评标委员会*位成员签字确认。

另查明,本项目《评标报告》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会成员更换;重大事项讨论记录等)”一栏内容为空白。

本局认为,新袁医院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照片,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其身份证号码对照明显错误,该情形属于投标文件中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对此,评标委员会未以书面形式要求新袁医院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身份证号码填写错误未被法律、法规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为直接导致投标无效的情形,新袁医院已提交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照片作为身份核验依据,仅要求其对该明显文字错误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不会改变《授权委托书》的实质性内容。故评标委员会直接认定新袁医院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五、开标与评标”“**、对投标文件的初审”显示:**.*.*对各投标人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者,由评委会组长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通过“苏采云”系统中告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标结束后,将不再告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

新袁医院投诉称,招标文件第**.*.*条作出明确、专属、强制性程序约定:对初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应当通过“苏采云”系统告知未通过原因。被投诉人未遵守招标文件明确程序约定,未在“苏采云”系统内推送任何无效告知信息,仅以口头电话方式临时告知,且在评标结果公示次日,才单方邮寄纸质不合格函件。全程未履行法定、约定的电子化系统告知义务,“苏采云”系统无任何合规告知留存记录。

代理机构答复称,*.评审过程中,因系统操作衔接问题未及时通过“苏采云”平台推送电子告知函,但评标委员会通过交易中心开标室录音电话如实、完整告知新袁医院未通过原因,新袁医院在质疑函和投诉书中均明确接到电话通知,该行为已实质性保障了新袁医院的知情权。新袁医院当场知晓并已行使质疑权、投诉权,知情权、质疑权、救济权未受到任何损害。评审过程中未及时通过“苏采云”系统线上推送告知属于流程操作瑕疵,并非采购程序违法。*.中标公示期间,已通过“苏采云”系统同步推送评标结果及未通过原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代理机构在中标公示期间补发书面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告知书,系进一步强化告知义务,不属于程序违法。且告知内容与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吻合,不存在偏差。*.新袁医院已基于上述告知内容,依法提出了质疑,提起了投诉,其程序性权利已得到充分行使,新袁医院的知情权、质疑权、救济权均未受到任何实质性损害。

中医院公司答复称,本次投诉事项、投诉请求及相关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中医院公司此前均未接触、未参与、未涉及,对投诉书中提及的任何争议内容、相关方情况均不知晓、不清楚,无法就投诉事项逐项提出意见。

康达医院答复称,经核查,本次投诉人所主张的投诉事由及相关诉求,均与康达医院不存在直接关联,康达医院并非本次投诉事项的涉事主体。同时,康达医院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流程的合规性、开标结果均无任何异议,始终认可本次采购工作的公正性。为保障投诉核查工作高效推进,康达医院承诺全面配合贵局开展各项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提供所需资料,全力推动该体检采购项目尽快恢复正常实施。

人医公司答复称,针对新袁医院提出的投诉事项、投诉请求,人医公司与本次投诉所涉请求无关联,对本项目采购全过程及结果不存在任何异议,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采购人、县一院、中西医院未针对该投诉事项提供答复意见。

经审查新袁医院提供的“苏采云”系统中开标、评标记录截图,未发现关于告知新袁医院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的相关内容。

代理机构提供的《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告知书》显示:致泗阳新袁医院:贵单位参与的****年泗阳县优抚对象及新入伍士兵抚养人体检费项目(项目编号:***************************)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查,现作出如下认定:一、审查情况及未通过原因。经评审委员会核查,贵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所载身份证号码与所附身份证件号码不符,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二、评审依据。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符合性审查条款约定,投标人文件未通过审查的为无效标。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一致认定:贵单位本次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投标无效。三、告知事项。*.本告知书为评标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评审结论,内容真实、依据充分。*.因项目评标流程已归档、“苏采云”系统权限关闭,无法通过平台线上推送审查结果,现以书面形式正式送达。*.如对本告知内容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质疑、投诉权利。

本局经审查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新袁医院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后,未由评标委员会组长或采购人代表通过“苏采云”系统告知新袁医院原因,该做法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告知程序。但评标委员会已通过电话方式及时告知新袁医院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情况,代理机构亦补发了书面告知书,各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告知义务,该告知程序的问题未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也未实质性影响新袁医院寻求权利救济。因此,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事项*

新袁医院投诉称,*.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未正面回应本案三项核心违法事实:评标未依法组织文字笔误澄清、未按招标文件约定通过“苏采云”系统合规告知、评标公示后单方补发无效认定函。反而规避实质性程序违法问题,以非核心细节否定新袁医院全部质疑诉求,属于避重就轻、敷衍履职。政府采购合规审查核心,是审查采购及评审程序是否合法、履职行为是否合规、供应商法定权利是否被保障,而非苛求供应商质疑文书绝对完美。代理机构自身存在多项明确程序违法行为,却未作出合理解释与整改,其驳回质疑的答复结论,无任何事实及法律支撑,依法应当撤销。*.本项目评标结果已于******日正式对外公示,整体评审程序、评审结论已对外固化、公示生效,评审权限即时终止。代理机构在公示完成次日,擅自单方制作并邮寄《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告知书》,属于评审结束后私自补充评审理由、事后变更已固化的评审结论,严重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及程序信赖保护原则。*.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职权仅限定于开标评标期间,项目评标结束、结果公示后,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无权单方补充无效认定理由、变更已公示生效的评审结论。该事后补证、事后认定行为无任何法律及招标文件依据,依法无效。

代理机构答复称,*.投标文件存在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符的错误,不属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澄清的范围。澄清程序启动权属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无主动组织澄清的权利。*.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虽存在衔接流程操作瑕疵,但已通过评标期间电话告知、书面告知、“苏采云”系统推送三重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以上行为已实质性保障了投诉人的知情权、质疑权及救济权。*.代理机构在中标公示期间邮寄《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告知书》,仅送达评标期间已固化的无效认定结果,未变更、补充评审意见,系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存在事后变更评审结论行为。且该项投诉超出原质疑范围,该部分内容为投诉阶段新增诉求,未经过质疑前置程序。不应纳入本次投诉审查范围。*.新袁医院提交的《质疑函》中质疑事项共*项,质疑事项*为评标委员会未对授权书中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少*位数字这一明显文字错误依法提出澄清,直接认定为无效标,属于认定错误。质疑事项*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通过“苏采云”系统告知无效标原因,仅以电话口头通知,属于重大程序违法。投诉事项*超出原质疑范围,该部分内容为投诉阶段新增诉求,未经过质疑前置程序。不应纳入本次投诉审查范围。*.代理机构在中标公示期间向投诉人邮寄《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告知书》,仅为将评标期间已作出的既定无效认定结果、理由正式书面告知,是为了充分保证投诉人的知情权。告知书的出具、送达,是代理机构履行结果告知义务的后续履职行为,补发告知书仅为送达已作出的评审结果,未变更、未补充、未重新认定,未改变已生效的评标结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已于******日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对各投标人的评审结论、无效投标认定理由均在评标期间依法作出,评审结果在公示前已固化、合法有效,不存在事后变更评审结论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示,评标结果及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结果通过“苏采云”同步推送给新袁医院,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是依法履职,绝非“程序严重违规”。新袁医院将合法的及时公示曲解为“固化结果”,无法律依据。

中医院公司答复称,本次投诉事项、投诉请求及相关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中医院公司此前均未接触、未参与、未涉及,对投诉书中提及的任何争议内容、相关方情况均不知晓、不清楚,无法就投诉事项逐项提出意见。

康达医院答复称,经核查,本次投诉人所主张的投诉事由及相关诉求,均与康达医院不存在直接关联,康达医院并非本次投诉事项的涉事主体。同时,康达医院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流程的合规性、开标结果均无任何异议,始终认可本次采购工作的公正性。为保障投诉核查工作高效推进,康达医院承诺全面配合贵局开展各项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提供所需资料,全力推动该体检采购项目尽快恢复正常实施。

人医公司答复称,针对新袁医院提出的投诉事项、投诉请求,人医公司与本次投诉所涉请求无关联,对本项目采购全过程及结果不存在任何异议,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采购人、县一院、中西医院未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提供答复意见。

本局经审查认为,*.关于“评标未依法组织文字笔误澄清”与“未按招标文件约定通过‘苏采云’系统合规告知”问题,本局已在投诉事项*与投诉事项*中进行了审查与认定,故在此不再重复处理。*.关于“评标公示后单方补发无效认定函”的问题,新袁医院未针对该内容提出过质疑,且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中也未涉及相关内容。故该投诉内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也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因此,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关于“评标未依法组织文字笔误澄清”的部分成立并影响采购结果;关于“未按招标文件约定通过‘苏采云’系统合规告知”的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关于“评标公示后单方补发无效认定函”的部分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另查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程序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故无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项三十二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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