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13笔不良债权资产[转让公告]
2026-06-18
河南/郑州 招标采购
郑州金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13笔不良债权资产[转让公告]
河南/郑州-2026-06-18 00:00:00
郑州金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笔不良债权资产[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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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金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笔不良债权资产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郑州金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笔不良债权资产
项目编号 ************** 监测编号 ***************
转让底价 **** 万元
开始日期 ********** 截止日期 **********
项目概述
郑州金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笔不良债权资产
资产信息
项目视频
项目**
债务人 具体详见《债权价值分析报告》 债权计算基准日
债权本金金额 累计欠息
本息合计 担保情况
标的描述 具体详见《债权价值分析报告》
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名称 河南兴茂房地产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郑州金水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价格(万元) ****.****** 账面净值(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郑州金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转让方类型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是否国资 是否联合转让
注册地(地址) 经营规模 小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铁军
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金融分类
内部决策情况 股东会决议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交易方式说明

                             
意向方审核级别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金额 *** 万元
保证金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截止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处置方式
成交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和交易费用
价款支付要求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费用、拍卖佣金和部分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债权资产处置范围以提供的《标的债权明细》为基础,在规格、品质、状况及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均以实物为准,未列入《标的债权明细》的不在本次转让范围。标的资产严格以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标的债权明细》与实物现状不符、不了解标的资产处置范围、规格、品质、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责任。
*、自标的债权资产移交完成之日起,标的资产的责任、风险与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应遵守当地相关规定。
*、债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及相关手续费、交易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意向受让方承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竞价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人员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者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资产的主体。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风险揭示:(*)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号)相关规定。
(*)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意向受让方在挂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由于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未能按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挂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挂期满成为*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公告及联系方式
公告期 自公告次日起 **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
交易机构联系人 兰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项目附件
材料名称 下载
**笔不良债权资产明细
特别声明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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