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6-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县庙尔沟中学理化生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 * 号北向南第 ** 间门面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县庙尔沟中学
地址: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溪南路 *** 号
被投诉人*:新疆盛世乾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 **** 号亚欧财富广场 * 座 **** 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满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具体投诉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产品参数中指定系统(安卓系统),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业分类为工业,但包含软件标的物)。
投诉事项三: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仪器柜等尺寸设定固定值)。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中采购禁止生产的产品(水银温度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投诉事项一、三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二、四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综上,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