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梧州市福利医院食堂食材配送采购的 质疑答复函
2026-06-18
广西/梧州 变更澄清
广西建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梧州市福利医院食堂食材配送采购的 质疑答复函
广西/梧州-2026-06-18 00:00:00

质 疑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关于梧州市福利医院食堂食材配送采购的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广西加盈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 址:梧州市藤县藤州镇安泰二街**号
联系人:李月梅,联系电话:***********
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以纸质文件递交送达的梧州市福利医院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详细审查经并征询谈判小组及采购人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同望供应链(广西)有限公司提交的质疑函扫描件,其落款时间为****年*月**日,明显与事实不一致,上述事实明显为质疑提供单位所提供的质疑材料落款时间造假,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质疑答复:
经核实,本项目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当天评标结束后我公司于当天(****年*月**日)在发布谈判公告的网站上发布了采购结果公告,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同望供应链(广西)有限公司以现场送达的质疑函原件(详见签收表),****年*月**日为同望供应链(广西)有限公司提交的质疑函盖章时间,故不存在造假,代理机构以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为准,而非质疑函的发出时间。
根据(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以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为准,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非法重新评审”、代理机构、谈判小组违法组织重新评审过程中,明显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四大原则中的“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我方已全部、完整、按要求提交谈判文件及系统要求的所有材料,且均通过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缺失或不合规情形。
质疑答复:
经核实,我公司在收到同望供应链(广西)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函后,高度重视,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竟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我公司于****年*月*日邀请原谈判小组成员协助答复本项目的质疑。采购人、谈判小组、监督人员对质疑函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了复核与调查,一致认同广西加盈供应链有限公司的最终《竞标报价表》未在规定位置加盖有效电子签章。属于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重大偏差。视为无效响应。并非重新评审,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 “质疑处理结果严重违法,用来认定我公司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材料完全不属于响应审查内容。”
*.* 代理机构、谈判小组违法以法定必须提供的最后报价之外的材料作为判定我公司材料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依据”。
*.* 采购文件未要求提交的材料,供应商有权选择提供或不提供,不提供不违规,提供也不应因此遭受不利后果。
质疑答复*.*、*.*、*.*:
谈判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款中最后报价要求“供应商最后报价时,供应商改变竞标总报价的需附已标价的竞标报价表(格式按响应文件竞标报价表格式。必须提供,否则做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贵公司的最终《竞标报价表》未按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盖有效电子签章,属于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重大偏差。根据谈判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款第(*)商务技术评审*)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人:梧州市福利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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