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6-06-18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百晟恩泽药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华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项目标段一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百晟恩泽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犁河南岸新区(奶牛场)一桥路**号佳弘·曦岸小区**号楼***室等*户***室、***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华医院中药饮片(标段一)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无故弃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新疆百晟恩泽药业有限公司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华医院中药饮片(标段一)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号,采购金额:*,***,***元,以下简称:“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事实如下:****年*月**日,新疆百晟恩泽药业有限公司中标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年*月*日新疆百晟恩泽药业有限公司向采购人递交弃标函,告知采购人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
六、处罚依据
新疆百晟恩泽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新疆百晟恩泽药业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联系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