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6-06-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布尔津县冲乎尔镇寄宿制中学风雨操场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嘉信声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西后巷 ** 号 * 栋 *** 室
被投诉人*:布尔津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布尔津县财政局四楼
被投诉人*:布尔津县泰合欣晟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布尔津县 *** 国道以东、千湖路南 (七月海假日酒店一层门面房 *** 号商铺)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人于 **** 年 * 月 * 日向布尔津县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于 **** 年 * 月 ** 日收到质疑答复,于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中标候选人成立时间极短,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不符合法定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投诉事项*:中标候选人缺乏“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关类似业绩,涉嫌提供虚假业绩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评审得分存在异常,中标候选人无相关业绩总得分高于投诉人,请求复核评审打分明细。
投诉事项*:中标候选人与其他供应商存在高度一致的报价行为,涉嫌围标串标
投诉事项 *:中标候选人截止投标前公司无一人缴纳社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经核查,中标候选人布尔津县泰合欣晟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 年 * 月 ** 日,距投标截止日(**** 年 * 月 * 日)约 *.* 个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 资格性审查序号 * 明确规定:“如供应商注册不满 * 年提供自成立以来至今的财务报表”。中标候选人已按要求提供了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并未对供应商成立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业绩评价明确规定:“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厂家近三年(自 **** 年 * 月 * 日至今)内具有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 * 项得 * 分,最多得 * 分”。该评分条款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厂家的业绩,并非仅限于投标人自身业绩。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程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核查评标报告及评分汇总,投诉人新疆嘉信声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得分 ** 分(报价得分 ** 分),中标候选人布尔津县泰合欣晟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得分 **.** 分(报价得分 **.* 分)。得分差异主要来源于商务及技术部分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或评分畸高畸低等法定重新评审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核查,各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 ** 地址、*** 地址、加密锁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不相同,未发现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技术痕迹。投诉人提供的报价一致情况不足以证实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核查,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条款明确规定:“供应商需提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中标候选人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及社会保障资金缴费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可提供承诺函作为证明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布尔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布尔津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