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6-06-17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号*幢*******室(德胜园区)
被投诉人*:依安县财政局
地址: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依安县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强丰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一路**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财政局****年竣工项目结算审核**(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中标单位不满足竣工结算审核执业人员配置要求,不具备实质性履约能力,质疑答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依据错误。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齐齐哈尔建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关于齐齐哈尔建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人数及注册时间,我局函询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复函证实“该公司现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为*人,李艳注册时间为****年*月**日,崔凤秋注册时间为****年*月*日,于会栋注册时间为****年*月**日,肇敏注册时间为****年*月**日,于****年*月*日转注至北京亿铭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满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第*.*.*条、第*.*.*条要求,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供应商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年*月** 日
抄送:齐齐哈尔建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