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医院罗江院区建设项目(一期)勘察设计(第二次)答疑纪要(交易公告)
2026-06-17
广东/茂名 变更澄清
化州市人民医院罗江院区建设项目(一期)勘察设计(第二次)答疑纪要(交易公告)
广东/茂名-2026-06-17 00:00:00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单位:

本项目对各潜在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解答如下。凡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本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请各潜在投标单位应仔细阅读本纪要,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关于商务评分细则评分标准前附表中企业信誉“诚信示范企业(或诚信公约企业、诚信经营企业等诚信评价类称号或证书)”的要求,其颁发机构为政府部门或建设行业协会。鉴于全国各地政府部门及建设行业协会数量众多,且不同机构颁发的“诚信”类企业称号或证书存在差异,恳请明确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哪类“诚信”类企业称号或证书符合本项目要求?例如:某协会的“先进企业”是否也应属于此类诚信企业范围?如是须只字对应特定的称号或证书名称,请问茂名市或化州地区是否有颁发此类诚信证书?或请列举广东省内是否有政府部门或建设行业协会颁发此诚信证书的例子,我单位有理由合理怀疑此条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此条款存在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嫌疑,有失公平、公正。请予以回复并调整此不合理条款设置。

答: 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单纯标注 “先进企业、优秀企业、标杆企业” 等不含诚信相关字样的荣誉,不属于本项评分范畴。

*、第三节投标人须知,*.*条款: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商务及经济报价投标文件除了《联合体协议书》须联合体各方均盖章签字外,其余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而第八章“商务及经济报价投标文件格式”中部分格式中备注“*.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联合体投标的盖牵头人单位公章。”不一致,是否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按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即可?

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节投标人须知”,第*.*款的约定执行。

*、招标文件规定: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请明确盖章位置的具体要求,在复印件空白处盖章是否有效?盖章遮盖下方文字(如投标人名称等)是否有效?

答: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请问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单位是否需要分别单独出具法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还是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即可,请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关于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联合体投标时,格式文件未明确规定:联合体投标的盖牵头人单位公章的格式文件,是否要求联合体各方均盖章?或是否要求联合体各方单独提供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例如投标承诺书、投标报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勘察设计进度计划、质量保证和技术服务措施承诺书、投标人企业信誉及荣誉证明材料表、企业业绩情况表、投标人声明、技术标和致定标委员会的函等文件,若联合体成员未在某个文件上盖章,是否会导致废标?

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节投标人须知”,第*.*款的约定执行。

*、关于社保证明的疑问:招标文件要求拟派人员须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投标人单位自身(或分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因事业单位改制原因,若投标单位拟派人员符合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其提供的社保证明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由其所任职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开具。

请问,属于事业单位改制的投标单位,拟派人员需提供何种证明资料,才能使社保证明符合投标要求?

答:依法依规,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属于事业单位改制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须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招标文件第**页商务评分细则中关于“企业信誉”的要求,若采用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均予以认可?

答:详见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关于企业信誉“诚信示范企业(或诚信公约企业、诚信经营企业等诚信评价类称号或证书)”的评价条款,其设置存在为特定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制的嫌疑,有失公平。该条款是否针对潜在投标人专门量身定制条件?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请问,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拟投入某专业人员为事业编制人员,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也凸显了为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因此出现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其提供的社保证明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提供事业单位人事证明是否能证明社保有效符合?

答:依法依规,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属于事业单位改制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须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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