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2026-06-17 00:00:00
一、项目名称
乾安县司法局移动办公平台网络服务(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乾安县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乾安县乾安镇宇宙东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实环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滨江东路***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招标代理公司片面解读综合评分规则,高价高分中标违背政府采购厉行节约、物有所值法定原则,答复意见违法。
投诉事项*:代理公司错误适用质疑时限法规,混淆两类质疑期限,以超期为由驳回我方技术扣分异议,适用法律错误。
投诉事项*:代理公司以保密为由拒不披露我方技术扣分明细、中标满分依据,答复不作为、剥夺供应商法定知情权,变相掩盖打分瑕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评分无细化量化扣分标准,专家自由裁量过大,打分存在倾向性,评审实体违法。
投诉请求:*.调取本项目相关材料,对技术打分、价格评审逐项核查;*.撤销本项目成交结果,重新组织评审;*.纠正代理公司的违规行为并依法处理;*.核查期间,暂停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与履约,避免财政资金损失。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投诉答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采用综合评分法,设定价格权重**%、技术商务权重**%,评分权重设置符合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相关规定。 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司法局移动办公平台网络服务,并非单一基础通信资费服务,包含平台适配、运维保障、专属服务、安全防护等多项技术及服务内容,投诉人所称“行业产品高度同质化”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不符。综合评分法以综合得分高低作为成交依据,并非以最低价作为中标唯一标准。成交供应商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是评审专家结合报价、技术方案、服务能力、商务资质等多项指标综合评定结果,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质疑函中既有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也有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关于采购文件评审因素部分的质疑已经超出法定期限,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关于评审过程专家评分的相关内容,本项目依法组建磋商小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逐项评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告知所有供应商的详细得分,本局已调取本项目专家打分底稿、分项评分表、评审记录、全程音视频等原始评审资料。评审资料属于政府采购评审内部档案,技术方案等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保密。代理机构已经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号)的规定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关于招标文件技术评分无细化量化扣分标准的问题已超过法定质疑和投诉期限;关于专家自由 裁量过大,打分存在倾向性,评审实体违法的问题,本项目依法组建磋商小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逐项评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乾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乾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