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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镇2026年中央第一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路灯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2026-06-17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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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镇2026年中央第一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路灯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6-06-17 00:00:00
贵州/贵阳-2026-06-17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新店镇****年中央第一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路灯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新店镇****年中央第一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路灯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励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江西耀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高新区(西区)朝阳路*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本项目****年*月**日开标当日,谈判小组(含专家及采购人代表)已完成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二次报价、综合评审全部流程,当场确认我司资格有效、评审合格。当日发布评审公示,明确我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年*月**日(公示后**日),直接重新发布评审公示我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取消我公司第一候选人资格,并于****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由排名第二的公司成交。期间无任何书面告知、无公开重新评审程序。
我司对该处理结果严重不服,请问为何开标当日谈判小组(含专家及采购人代表)无一人发现问题,采购人又是根据哪条法律规定能事后直接修改评审结果,判定我公司废标并取消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一、评审程序严重违法: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评审现场一次性完成,不得“事后复审、事后否决”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资格审查是谈判小组在开标评审阶段的法定职责,必须当场完成、当场结论。 本项目开标当日,专家及采购人代表已共同完成资格审查,现场未提出任何资格异议,否则我司不可能进入二次报价及后续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已生效,说明谈判小组已依法确认我司资格完全合格。采购人无权在公示期结束后、无任何法定事由、无书面告知、无公开重新评审程序的情况下,单方推翻现场评审结论、重新“复审”并废标。 二、废标决定无法律依据、无正当程序 自开标至公示,贵方从未正式书面告知或其他任何途径告知我司存在任何资格瑕疵。 财政部令第 **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明确:评审结果一经公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依法重新组织评审并书面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贵方拖延约**日不出中标公告,期间未向我司发出任何书面复核通知、补正通知、异议告知,直接在公告中宣布废标,程序完全倒置、剥夺我司陈述申辩权利。 三、采购人无权单方修改已公示的评审排序与第一候选人资格 评审结果是谈判小组(专家 + 采购人代表)集体依法作出的专业结论,并非采购人单方决定。 采购人的职责是依法确认评审结果,而非在公示后自行启动复审、自行否决专家评审、自行变更排序。 若允许采购人在公示后随意否定现场评审、随意废标,将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也严重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一、评审程序严重违法: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评审现场一次性完成,不得“事后复审、事后否决”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资格审查是谈判小组在开标评审阶段的法定职责,必须当场完成、当场结论。 本项目开标当日,专家及采购人代表已共同完成资格审查,现场未提出任何资格异议,否则我司不可能进入二次报价及后续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已生效,说明谈判小组已依法确认我司资格完全合格。采购人无权在公示期结束后、无任何法定事由、无书面告知、无公开重新评审程序的情况下,单方推翻现场评审结论、重新“复审”并废标。 二、废标决定无法律依据、无正当程序 自开标至公示,贵方从未正式书面告知或其他任何途径告知我司存在任何资格瑕疵。 财政部令第 **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明确:评审结果一经公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依法重新组织评审并书面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贵方拖延约**日不出中标公告,期间未向我司发出任何书面复核通知、补正通知、异议告知,直接在公告中宣布废标,程序完全倒置、剥夺我司陈述申辩权利。 三、采购人无权单方修改已公示的评审排序与第一候选人资格 评审结果是谈判小组(专家 + 采购人代表)集体依法作出的专业结论,并非采购人单方决定。 采购人的职责是依法确认评审结果,而非在公示后自行启动复审、自行否决专家评审、自行变更排序。 若允许采购人在公示后随意否定现场评审、随意废标,将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也严重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请求:*、立即撤销****年*月**日和****年*月**日发布的的违法公告;
*、依法恢复我司本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资格,并按程序发布中标公告;
*、若贵方坚持认为我司存在资格问题,请书面明确告知具体不合格条款、事实依据、证据材料,并依法公开组织重新评审,保障我司陈述、申辩、举证权利;
*、对本次程序违法、拖延公告、擅自复审、违法废标行为作出书面说明并纠正。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新店镇****年中央第一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路灯采购项目(标包编号:********************)质疑函我方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本项目于****年**月**日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竞争性谈判,谈判结束后经复核发现贵单位提交的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资格条件第二款要求提交“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响应文件。项目评审过程中,谈判评审小组未对贵单位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该情形属于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本次评审仅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不属于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符合法定重新评审启动条件。为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保障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我单位于****年**月**日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评审场地并同步通知原谈判评审专家,于****年**月**日组织原谈判评审小组开展重新评审,经原评审小组复核确认,贵单位响应文件未提供财务会计制度,不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贵单位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文件。综上所述,贵单位针对本项目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若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或我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六、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