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2026-06-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智能电子产品开发与调试实训室建设项目
三、采购时间:****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山西泰源荣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号柏林国际商务中心*****层(入驻北控晋马*****室)
被投诉人*: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长治市潞州区城北东街***号
被投诉人*:山西天祥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白水东街财富广场*座****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对“山西诚洋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参数不满足虚假应标”的答复事实依据不足,仅凭中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参数作为依据,认定缺乏事实证明材料,投诉人通过对武汉唯众智创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官方公众号公开该产品的信息查询发现该公司并没有云端虚仿***软件,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该项参数为星号项内容,需要中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实质性响应,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功能截图等。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对“山西诚洋科技有限公司业绩造假,评分异常”的答复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核实,缺少佐证材料、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一个合格的业绩为投标人近三年承担同类型项目业绩,需提供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合同(或委托协议书)为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标的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合同发票);代理机构只核实了中标供应商的发票,没有核查业绩是否为类似业绩。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声明”的答复违背客观事实与权威公告依据,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部分内容不成立,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部分内容成立,撤销合同,鉴于该项目仅有一名中标候选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山西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