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6-17 00:00:00
某大楼第*至第**层中央空调管道改造工程(第二次)招标文件答疑公告(*****************)
某大楼第*至第**层中央空调管道改造工程(第二次)
招标文件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某大楼第*至第**层中央空调管道改造工程(第二次)作如下答疑通知:
问题一: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业绩规模要求:*.业绩要求:有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业绩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日前*年,指投标人在****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的*个类似项目业绩。*.*业绩规模要求:工程类别:通风与空调工程,若同时设置了工程造价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工程造价(指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中标单位名称(或承包单位名称或施工企业名称),截图的其余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如有)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质疑内容:业绩只限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这一个网页截图是为了排除其他网页截图的业绩吗?比如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项目所在地发布中标公示的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国家招投标服务平台等隶属于国家或国家认可的平台上的业绩均不被认可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答:我单位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年版)》****年*月修改版*.*业绩证明材料“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的要求,设置投标人业绩相关要求,不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形。业绩相关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一、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同类业绩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可查询,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此要求限制了投标人真实有效业绩的认定范围。我方请求修改该条款,增加认可“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示可查的同类工程业绩(提供网上中标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保障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二、质疑理由*.条款设置存在明显排他性,限制了公平竞争大量本地企业在重庆市内承接的通风与空调工程类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完成招标、公示及备案,这类项目的合同、验收文件真实有效,且交易过程全程可追溯,但部分项目未在“四库一平台”进行信息录入。仅以“四库一平台可查询”作为业绩认可的唯一标准,直接排除了本地企业大量真实有效的同类业绩,构成不合理限制,违反《招标投标法》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要求。*.现有业绩证明材料已能充分验证业绩真实性,无需额外平台限制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上述文件已完整覆盖业绩的真实性、规模、时间、类别等核心评审要素,且均为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法定有效文件。在此基础上额外增设“四库一平台可查询”的强制要求,属于重复验证,增加了投标人的无效成本,且与业绩真实性评审的核心目的无必然关联。*.与项目实际交易场景不匹配,存在合规性瑕疵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方式,依托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开展交易活动,而投标人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平台完成的同类项目,均有完整的交易公示、备案记录,可通过平台公开渠道直接查询验证。仅认可“四库一平台”的查询结果,忽略了本地交易平台的公示信息,既不符合本项目的交易监管场景,也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未充分考虑不同业绩的录入差异,对投标人存在不公平对待不同建设项目因建设主体、监管要求、项目性质的差异,在“四库一平台”的信息录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部分政府采购、学校系统内的工程类项目,虽已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因主管部门备案要求差异,未在“四库一平台”录入信息。仅以平台录入情况作为业绩认可的前提,本质上是将行政备案义务转嫁给投标人,且未区分项目性质的录入差异,对部分真实履约的投标人造成不公平对待。三、质疑请求*.删除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提供的同类业绩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可查询,否则业绩不予认可”的不合理限制条款;*.修改业绩认定标准,增加“投标人提供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示可查的同类工程业绩,提供网上中标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有效业绩。
答:我单位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年版)》****年*月修改版*.*业绩证明材料“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的要求,设置投标人业绩相关要求,不存在排他性或者不合理限制等情形。业绩相关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招标文件商务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人员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同类业绩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可查询,否则业绩不予认可。该条款设置不合理,请求删除“四库一平台可查询”限制,认可全部真实有效的政府采购同类工程业绩(合同+验收/中标通知书)。事实依据:*.四库一平台平台仅收录依法发包、住建备案的大中型施工项目,绝大多数政府采购小额修缮、零星改造、室内装修、配套维修、直接发包政采项目无法录入四库一平台;长期承接政府采购小型工程的供应商大量业绩无法在该平台查询。*.本项目为常规空调安装改造工程,规模小、工艺简单、无特殊大型施工技术要求,供应商履约能力仅需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标通知书即可核实,无需强制住建专属监管平台核验。*.该条款变相限定业绩来源仅为住建备案施工项目,将长期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只承接政府采购小型工程的供应商直接排除在外,大幅减少有效竞争主体,抬高投标门槛,不利于充分竞争、节约财政资金。*.多地财政、住建主管部门明确:仅复杂大型房建市政工程才可合理要求四库一平台业绩;普通政采小型工程不得强制限定该平台作为业绩唯一核验渠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以设定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限定特定行业/渠道业绩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供应商业绩、平台核验门槛,不得排斥中小企业、普通政采服务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招投标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设置不合理平台壁垒限制竞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适用):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我单位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年版)》****年*月修改版*.*业绩证明材料“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的要求,设置投标人业绩相关要求,不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形。业绩相关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注:若本通知与招标文件相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