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2026-06-17 00:00:00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典型案例(江西·第二期)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非法集资犯罪
典型案例
来源:吉安法院网 *****;****年*月**日
庞国柱集资诈骗案
—以旅游推广为幌子对老年人进行集资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庞国柱在湖南省长沙市注册成立了湖南捷和控股集体有限公司,后又在湖南、广东、湖北注册成立了十多家公司。****年*月初,被告人庞国柱为了填补其在湖南、广东、湖北公司的资金缺口,伙同魏某灼等人,于****年*月**日在江西省永新县注册成立了没有实体经营项目的湖南捷和控股集体有限公司永新县分公司,并租赁永新县禾川镇建设东路一商住楼二楼为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均为被告人庞国柱。
****年*月**日至****年*月底,被告人庞国柱及魏某灼等人在江西省永新县城中心广场、三湾广场、各住宅小区等地发放宣传资料,以旅游推广为幌子,虚构旅游服务项目,以宣传大使、会员充值可得高额宣传费、推广费为诱饵,通过签订《会员合同书》、《宣传大使协议书》、《补充协议》的方式,先后向**名老年人非法集资**.*万元,除返还宣传费、推广费*.***万元外,其他集资款均被庞国柱与魏某灼等人占有并携款潜逃。
【裁判结果】
永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国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其实施集资诈骗对象均为老年人,系养老诈骗犯罪,未返还老年人相关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庞国柱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旅游推广为幌子,虚构旅游服务项目,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庞国柱等人成立空壳公司,抓住老年人识别能力较弱的特点,承诺宣传大使、会员可以获得高额宣传费、推广费,诱骗老年人签订合同充值成为会员,诈骗老年人财产,当老年人欲要求履行合同、支付约定的宣传费及推广费时,被告人庞国柱等人已经携款潜逃。被告人庞国柱等人实施集资诈骗专门针对老年人,人民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精神。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要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凡是涉及到钱财的问题,要多留心眼,多听取子女建议,不要盲目投资。同时劝告子女要多关心、照顾老年父母,共同守护父母的养老钱,陪伴父母安享幸福晚年。
游孝荣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打着专业理财并以公司担保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游孝荣于****年*月成立吉安实实在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实实在在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从事融资经营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许可范围,聘请汤某某、邹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为公司员工,通过在电视台播放广告和指使员工下乡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吸收存款。****年**月游孝荣聘用被告人李海燕为公司出纳管理财务,并委托李海燕负责组织员工开晨会,传达游孝荣的工作安排、进行宣传和揽储等。自****年*月*日始,游孝荣根据集资参与人投资金额和期限的不同,分别支付一分到两分不等的月息,并承诺用实实在在公司作担保,在出具借据的同时,还与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所吸收的资金全部汇入游孝荣控制的其本人和李海燕等人的私人银行账户。截止****年*月,游孝荣以个人名义并由实实在在公司担保,共向***名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亿元,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外放贷获取利息、投资开办企业及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利息、购买房产及家庭消费等。
【裁判结果】
永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孝荣、李海燕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在电视台飞播广告和散发宣传单的方式,向***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亿元,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判处被告人游孝荣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海燕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经吉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收入不断增加,闲散资金增多,投资理财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不法分子利用人们获得高额回报的心理,打着专业理财并以公司担保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投资有风险,理财须谨慎,切莫贪图高利,以免辛苦挣来的“血汗钱”打了水漂。此外,本案也告诫人们求职时必须提高警惕,在知道就职单位可能从事涉嫌犯罪活动时必须坚决退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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