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2026-06-16 00:00:00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
滨财采〔****〕*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管理通知如下:
一、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范围
下列范围内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当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项目预算达到工程分散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二)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三)其他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的货物、服务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采购要求执行。
二、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需求
采购人对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采购需求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同时,就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需求中还需细化以下要求:
(一)工程量清单。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以工程量清单方式列明,如有设计图纸应当同时提供。
工程量清单应当是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评审报告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最高控制价不得超过预算评审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应当符合建设部门的清单造价规范。
(二)资格性要求。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严禁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三)评审方法。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评审方法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是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原则。
单一来源的评审方法是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原则。
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采用综合性评审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价格因素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至**%。
(四)定价方式。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定价方式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按照项目特点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的工程项目,项目报价以报价总价为价格评审依据,按照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最终报价总额作为合同价格,合同总价不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变动进行改变,如果却因不可预见的工程变更、工程量变动导致合同总价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调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支付。
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的工程项目,项目报价以综合单价为价格评审依据,采购需求需要明确工程跟踪、结算、决算等相关流程,按照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最终综合单价报价作为合同价格,合同内明确工程变更、工程量变动审核确认方式,明确工程审计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支付。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需进行多次报价时,采购需求中明确项目定价方式,提交最终报价时保持定价方式不改变。
(五)政策功能。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应当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包括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绿色建材、支持创新、乡村振兴、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功能,在采购需求中一并明确。
(六)商务要求。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采购标的商务要求,包括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七)分包要求。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分包的,在采购需求中明确分包的范围,分包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分包供应商所需承担的技术、商务需求等。对于项目的主体施工内容不允许分包,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允许联合体参与的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明确各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联合体等采购内容需要在采购合同中进行明确。
(八)合同文本。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需求中提供相应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必须使用标准文本;无国务院标准文本的,可参照使用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标准文本。
政府采购合同严禁转包。
(九)履约验收。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应的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履约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变动的,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提供变更审核依据。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十)需求调查。对于下列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预算****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
*.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三、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其他要求
(一)加强采购人内部控制机制。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内部控制机制,明确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使用等相关部门责任,共同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实施工作,协同配合开展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活动组织、合同履约验收、质疑投诉答复、监督检查等工作。采购人应当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工程项目的需求管理工作。
(二)切实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做好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交易信息公开,各级财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做好监管处罚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主体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人邀请供应商时,原则上应选用公告邀请方式。
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合同主要内容;自验收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验收结果。
(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对于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按照法定适用情形,依法选定相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采购需求,进行采购计划备案。
注重价格因素的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应当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不具备价格竞争因素的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采用综合评分法,应当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要求的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可以适用单一来源方式。
(四)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对于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品目要求选择对应的专家抽取专业,第一专业应当选择对应品目相符的专业,第二专业建议选择工程造价鉴定服务、工程监理服务等相关专业。
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当从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审适合远程异地评审和多点分散评审的,原则使用远程异地评审或多点分散评审。
(五)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力度。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文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工程项目活动的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实施监督,保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滨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