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6-06-17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滦州市福瑞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昭苏县各学校、幼儿园甲醇燃料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滦州市福瑞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唐山市滦州市滦城街道办事处后余庄村东社区***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昭苏县教育局向本机报送“关于终止****年昭苏县各学校、幼儿园甲醇燃料采购项目合同的情况说明”,称滦州市福瑞化工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弃标函,告知我单位因前期缺乏对市场的调研,对甲醇的货源和储情况调研不充分,达不到监管部门安全要求,无法正常供货。请求放弃此次中标资格,并愿意接受财政监管部门的处罚。本机关遂于 ****年*月**日对“****年昭苏县各学校、幼儿园甲醇燃料采购项目”中标人申请弃标并终止合同一案立案调查。
六、处罚依据
经查,该公司于****年*月*日参加“****年昭苏县各学校、幼儿园甲醇燃料采购项目(项目编码*************)”投标,****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双方****年*月*日签订采购合同。该供应商在本项目政府采购全过程中,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在合同签订环节就按期供货中作出承诺。后因该供应商自身对采购人采购供货时效要求理解存在偏差,投标前对当地市场调研不够深入、考察不够充分,未能提前预判昭苏县甲醇燃料储存场地紧缺,本地达标生产厂商供给资源不足的实际情况,最终确认其在短期内无法落实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储存场地,也无法搭建稳定合规的本地供货渠道,不具备按招标文件要求履约的基础条件,无法正常履行采购合同。该供应商于****年*月**日向采购人昭苏县教育局提交弃标函,请求解除合同,双方于*月**日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滦州市福瑞化工有限公司《弃标函》《关于解除合同的函》;(二)昭苏县教育局《滦州市福瑞化工有限公司违约的情况》;(三)解除采购合同协议书。****年*月**日,本机关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该公司当日向本机关作出回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七、处罚结果
本机关认为,该供应商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在签订合同时对供货要求进行了承诺。后因对采购人采购货物时限认识错误,经审慎考虑后确认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请求解除合同。作为供应商,对投标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全面、充分研判、理解,谨慎投标,这是任何供应商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守则。该中标投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请求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之规定,破坏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浪费了公共资源,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该中标人并非为达到非法目的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故意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且在确认无法履行承诺后主动申请解除合同,避免造成更为不利的后果。为彰显行政执法公正、理性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地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滦州市福瑞化工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元的罚款(大写:肆仟捌佰元整,预算金额**万元的*‰)。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滦州市福瑞化工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至昭苏县财政局非税专户,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或昭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昭苏县财政局
*、联系人:费书丽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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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