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威财采投〔2026〕3号)
河北/邢台-2026-06-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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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威财采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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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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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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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
威县纪委监委谈话区信息化设备升级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川坤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金桥北大街*号太和电子城一层*区*号、*号、**号
被投诉人:中国共产党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威县光明路***号 被投诉人:河北雄安中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镇太阳城二期商铺6号
四、基本情况
”威县纪委监委谈话区信息化设备升级改造项目(二次)“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二次公开招标公告,*月**日发布中标公告。*月**日河北川坤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北雄安中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月**日河北雄安中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月**日,河北川坤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规格参数具有指定性和排他性;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规格参数具有指定性和排他性;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规格参数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文档提交要求采用选择性表述;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规格参数非国产化产品;新增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履职不满投诉内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结果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事项涉及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履职不满相关内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威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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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威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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