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书(2026年1-4期链路服务项目)
2026-01-04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书(2026年1-4期链路服务项目)
新疆/乌鲁木齐-2026-01-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米东区***期链路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号

被投诉人*中共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政法委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正禾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号驰达*高新区(新市区)电子信息产业加速器*栋***室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号

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号

当事人*中共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政法委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路***号

当事人*新疆正禾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号驰达*高新区(新市区)电子信息产业加速器*栋***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三家投标人异常低价投标的审查程序及招标代理机构回复的质疑答复函内容不合法、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针对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评标现场对三家投标人发出了澄清通知,三家投标人在规定时间递交了澄清回复函,在回复函中均说明并承诺具备履约本项目的能力,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具备合理性,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 米东区财政局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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