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6-17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长春-2026-06-17 00:00:00


榆财采罚决〔****〕*号

当事人:吉林省博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培英街道米兰阳光小区*****号车库

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在榆树市实验高级中学校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标段(采购计划备*[****]******号*****************)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参与榆树市实验高级中学校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标段(采购计划备*[****]******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以上事实有举报材料、相关当事人答复等相关佐证材料证实。

****年*月**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财采罚告〔****〕*号),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元;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年,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网站发布公示予以联合惩戒。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与期限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榆树市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