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6-16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吉林/长春-2026-06-16 00:00:00


一、项目名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卫车辆设备维修维护保养服务采购项目(*包)(采购计划备*[****]******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经济技术开发区薪阳汽车修理厂(个体工商户)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号内国富科技工业园内第南市场**号库房

被投诉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莆田路***号

被投诉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会展大街***号***门市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该中标单位经营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会展大街***号***门市,位于经开体育场周边区域,现场无法满足大型维修车辆停放的合规场地条件。我方对其投标文件中所附场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重大合理怀疑。

投诉请求:场地得分项不应该得分的情况下,投诉人综合打分应排第一位,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巨大侵害,申请重新对本项目复评。

四、事实认定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书面审查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投诉书、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函等投诉事项有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通过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调取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涉及投诉事项内容,经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函询确认,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于****年*月**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供应商未响应采购文件*“第八部分 评标方法和标准”*“二、详细评审内容及标准*“(三)商务评分”*“*.厂房作业面积”部分的商务评分要求,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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