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6-17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年榆树市中小学多媒体教学设备与小学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海方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号银座*(*) 栋****室
被投诉人*:榆树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地址:吉林省榆树市榆西大街北段
被投诉人*:榆树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榆树市府前路*号行政中心主楼***室
相关供应商*:长春宇顺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信义小区*栋***号房
相关供应商*:长春瑞品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蔚山路****号吉大科技园大厦*座二层***室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艺煊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明斯克路以南、北湾东街以东、丙二十二路北新星宇和韵三期**号楼***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长春宇顺供应链有限公司、长春瑞品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艺煊科技有限公司在*包、*包、*包中通过固定报价、固定品牌、固定价差实施串通投标,吉林省艺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以轮换主体、交替陪标方式配合 参与,上述供应商存在事前协商报价、分工配合串标、报价呈现高度规律性等差异,已构成明显串通投标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未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履行独立、客观、公正评审职责,未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依法否决串标的供应商投标,导致违法供应商进入评审环节,评审程序严重违法;榆树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中,对前述明确、确凿的串通投标事实刻意回避、拒不认定、拒不纠正,构成明显不作为,严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严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现请求监管部门依法认定上述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确认相关投标无效。认定本次评审程序违法,并责令本项目予以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等理由将我公司废标,认定事实错误、适用依据错误,废标结果无效,严重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精神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请求:
*.依法认定长春宇顺供应链有限公司、长春瑞品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艺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构成串通投标,投标无效;
*.依法认定评标委员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未依法否决上述公司投标,评审程序严重违法;
*.依法撤销对长春海方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错误废标决定,认定该公司投标合法有效;
*.因本次招标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本项目予以废标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函及答复函等材料,对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取证并重新抽取新专家进行论证,认定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专家评审认为本采购项目系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产品本身是标准化产品,本身价格区间非常小,且符合市场价格区间,且采购文件未对规律性报价界定明确标准,从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调查取证资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专家评审认为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投诉人电子签章合法有效,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树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