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医疗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6-17
重庆 质疑投诉
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医疗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6-17 00:00:00

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医疗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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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医疗家具采购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医疗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昌盛弘博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源街***号*栋****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璧山区中医院巷**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原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四、原材料技术参数要求利用有选择性、针对性、唯一性参数值检测报告项作为加分要求,指向特定企业产品、品牌、技术路线检测报告,存在倾向性、影响公平公正竞争,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原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技术部分(**%)效果图(**分)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控标控分条款;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二十九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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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医疗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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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医疗家具采购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医疗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昌盛弘博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源街***号*栋****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璧山区中医院巷**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原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四、原材料技术参数要求利用有选择性、针对性、唯一性参数值检测报告项作为加分要求,指向特定企业产品、品牌、技术路线检测报告,存在倾向性、影响公平公正竞争,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原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技术部分(**%)效果图(**分)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控标控分条款;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二十九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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