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6-16 00:00:00
一、项目名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卫车辆设备维修维护保养服务采购项目(*包)(采购计划备*[****]******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旭昊德(长春)环境装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苏州北街 ***号
被投诉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莆田路***号
被投诉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会展大街***号***门市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按政采云平台强制要求填报三年总报价,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年度报价(三年合计与政采云平台报价完全一致),二者为同一报价的不同口径表述。评标委员会错误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程序严重违法。
投诉事项*:中标人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合同一作业场地评审要求,且未证明具备大型环卫车辆维修的实质性履约能力。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未执行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硬性无效规定,评审程序违法。
投诉请求: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于 ****年*月 **日作出的《关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卫车辆设备维修维护保养服务采购项目(*包)质疑问题的回复函》;撤销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作出的“提交两个以上不同报价、投标无效”的错误认定,恢复投诉人的投标有效性;责令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重新评审,重点核查;责令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对中标人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场地、大型环卫车辆维修设备、专业人员资质及过往业绩进行实地考察核实;若经核查中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评审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若本项目评审结果被确认无效,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事实认定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书面审查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投诉书、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函等投诉事项有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经书面审查相关材料认为,采购文件*“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开标一览表”要求供应商按照“总报价(小写)/每年”响应,政采云平台报价部分要求供应商按照“总价/服务期三年”响应,上述要求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形,评标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第八部分 评标方法和标准”*“一、符合性评审内容及标准”*“*.报价”*“有无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报价情形”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该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投诉事项所涉及的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投诉情况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调查,在开标环节投诉人旭昊德(长春)环境装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报价无效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未进入评标环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旭昊德(长春)环境装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进入评标环节,应针对其报价无效的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或投诉,但与中标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是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的适格主体,无权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该部分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