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6-16 00:00:00
璧山区餐饮油烟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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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璧山区餐饮油烟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璧山区餐饮油烟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市汉麟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号隆鑫.花漾汇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渝澳大道**号*幢*****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原答复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必填项缺失属于格式瑕疵”,事实错误、违反法定格式要求。*、投诉事项*:原答复认定“社保信息与从业人员不符不影响投标资格”,违反供应商法定资格条件。*、投诉事项*:原答复认定“声明函数据不实需财政部门认定”,推诿评审职责、纵容虚假投标。*、投诉事项*:原答复第一条与第三条核心内容严重自相矛盾,提出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璧山区餐饮油烟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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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璧山区餐饮油烟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璧山区餐饮油烟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市汉麟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号隆鑫.花漾汇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渝澳大道**号*幢*****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原答复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必填项缺失属于格式瑕疵”,事实错误、违反法定格式要求。*、投诉事项*:原答复认定“社保信息与从业人员不符不影响投标资格”,违反供应商法定资格条件。*、投诉事项*:原答复认定“声明函数据不实需财政部门认定”,推诿评审职责、纵容虚假投标。*、投诉事项*:原答复第一条与第三条核心内容严重自相矛盾,提出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