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6-06-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额敏县****年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琛硕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号楼***室****(集中办公区)
被投诉人*:额敏县第一中学
地址:额敏县阿尔夏特路北三十巷***号
被投诉人*:新疆勇博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额敏县瑞邦丽景**幢***号
五、基本情况
天津琛硕科技有限公司不服额敏县第一中学于****年*月*日就额敏县****年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年 *月**日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书面材料于****年*月**日收到),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擅自终止首次招标活动,无任何法定依据,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案涉《终止公告》自始无效。
经核查,额敏县****年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项目第一次和第二次招标文件的采购内容有新增产品、有删除的采购项,也有产品的规格进行了提升,采购内容调整属于实质性变更。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终止招标未履行法定书面告知义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剥夺我司的知情权与公平竞争权。
经核查,该项目在未开标的前提下,发布终止公告,经与政采云股份有限公司核实,电子标在未开标的情形下,任何机构、任何部门都无法获知具体的投标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的信息,项目终止公告可视同为告知投标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第二次招标项目存在实质性重大变更(采购标核心技术参数、关键指标、评分办法均发生根本性重构),属于全新采购项目,被投诉人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意向公示等法定前置程序,违规发布招标公告、启动采购活动,招标公告违法无效。
经核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新财购〔****〕*号)第三条关于采购意向公开内容中指出,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采购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行为构成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天津琛硕科技有限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新财购〔****〕*号)第三条关于采购意向公开内容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现有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天津琛硕科技有限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额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额敏县财政局 ****年*月**日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