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6-16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额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塔城市-2026-06-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额敏县****年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额敏县第一中学

地址:额敏县阿尔夏特路北三十巷***号

被投诉人*新疆勇博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额敏县瑞邦丽景**幢***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不服额敏县第一中学于****年*月**日就额敏县****年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年 *月**日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书面材料于****年*月*日收到),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核查,目前市场上******色域覆盖率≥**%、****色域覆盖率≥**%的显示器大于三家品以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现有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在采购清单中,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人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是为了验证产品技术参数、功能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且未限定特定检测机构或标准,属于合理需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采购需求应包括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采购人未明确检测标准号,但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验证产品的符合性,且未设置不合理限制,不构成歧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核查,满足招标文件中同一品显示器和主机组合的品大于*家以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现有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号****版)可查询到计算机软件”(编码*********)归属于“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其中“应用软件”(编码*********)包括通用应用软件(管理软件、多媒体软件、网络通讯软件等)和行业应用软件(教育行业软件等)。本项目技术参数中涉及的智慧教育课堂教学分析系统、数字化校园管理系统等软件系统,属于应用软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现有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现有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不成立。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额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额敏县财政局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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