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6-16 00:00:00
璧山区餐饮油烟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璧山区餐饮油烟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璧山区餐饮油烟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市龙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山海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渝澳大道**号*幢*****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答复函》认定“声明函信息缺失属格式瑕疵”错误,渝仁旭驰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关键信息缺失,依法应认定投标无效。*、投诉事项*:《答复函》认定“标的名称填写合规”错误,渝仁旭驰公司声明函标的名称填写不规范,无法证明本项目中小企业承诺效力。*、投诉事项*:《答复函》认定“项目属服务类无需提供厂商声明函”错误,本项目含货物采购核心内容,渝仁旭驰公司作为贸易商未提供生产厂商声明函,依法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事项*:《答复函》复核程序违法,未依法全面核查事实,复核结果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璧山区餐饮油烟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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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璧山区餐饮油烟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璧山区餐饮油烟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市龙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山海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海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渝澳大道**号*幢*****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答复函》认定“声明函信息缺失属格式瑕疵”错误,渝仁旭驰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关键信息缺失,依法应认定投标无效。*、投诉事项*:《答复函》认定“标的名称填写合规”错误,渝仁旭驰公司声明函标的名称填写不规范,无法证明本项目中小企业承诺效力。*、投诉事项*:《答复函》认定“项目属服务类无需提供厂商声明函”错误,本项目含货物采购核心内容,渝仁旭驰公司作为贸易商未提供生产厂商声明函,依法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事项*:《答复函》复核程序违法,未依法全面核查事实,复核结果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