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文化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6-16
重庆 质疑投诉
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文化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6-16 00:00:00

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文化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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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文化建设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文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金誉堂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上海路***号中建智立方二期*******室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璧山区中医院巷**号


被投诉人*:重庆合越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厦*座****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专家评委以技术部分(投标文件内容)未响应招标文件第二篇第四点限价和特别说明为由判定我司标书不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投诉事项*我司认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在服务部分(**分)的评审过程中未能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存在倾向性打分,致使评审结果严重失实,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投诉事项*我司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与报价最低的重庆沐屿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涉嫌围标、串通投标的行为。同时,重庆沐屿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低于成本的异常低价进行恶意冲标,通过陪标拉高价格、人为操控评审基准价,严重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及其他诚信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二十九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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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文化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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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文化建设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文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金誉堂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上海路***号中建智立方二期*******室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璧山区中医院巷**号


被投诉人*:重庆合越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厦*座****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专家评委以技术部分(投标文件内容)未响应招标文件第二篇第四点限价和特别说明为由判定我司标书不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投诉事项*我司认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在服务部分(**分)的评审过程中未能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存在倾向性打分,致使评审结果严重失实,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投诉事项*我司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与报价最低的重庆沐屿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涉嫌围标、串通投标的行为。同时,重庆沐屿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低于成本的异常低价进行恶意冲标,通过陪标拉高价格、人为操控评审基准价,严重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及其他诚信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二十九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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