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6-16 00:00:00
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文化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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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文化建设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文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金誉堂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上海路***号中建智立方二期*******室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璧山区中医院巷**号
被投诉人*:重庆合越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厦*座****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专家评委以“技术部分(投标文件内容)未响应招标文件第二篇第四点限价和特别说明”为由判定我司标书不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投诉事项*:我司认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在“服务部分(**分)”的评审过程中未能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存在倾向性打分,致使评审结果严重失实,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投诉事项*:我司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与报价最低的“重庆沐屿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涉嫌围标、串通投标的行为。同时,重庆沐屿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低于成本的“异常低价”进行恶意冲标,通过“陪标”拉高价格、人为操控评审基准价,严重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及其他诚信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文化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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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文化建设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新院区文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金誉堂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上海路***号中建智立方二期*******室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璧山区中医院巷**号
被投诉人*:重庆合越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厦*座****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专家评委以“技术部分(投标文件内容)未响应招标文件第二篇第四点限价和特别说明”为由判定我司标书不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投诉事项*:我司认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在“服务部分(**分)”的评审过程中未能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存在倾向性打分,致使评审结果严重失实,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投诉事项*:我司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与报价最低的“重庆沐屿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涉嫌围标、串通投标的行为。同时,重庆沐屿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低于成本的“异常低价”进行恶意冲标,通过“陪标”拉高价格、人为操控评审基准价,严重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及其他诚信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