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2026-06-15 00:00:00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平南县城区取水口迁移项目(二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平自然资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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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平南县城区取水口迁移项目(二期)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位于平南县平南街道西村村和思界乡思界村面积*.****公顷作为平南县城区取水口迁移项目(二期)地下管线敷设作业、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地块四至界址详见勘测定界图)。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的有关问题解答〉的函》(自然资办函〔****〕****号)要求,该项目实际申请用地情况:总面积为*.****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果园*.****公顷;农村道路*.****公顷;乔木林地*.****公顷;竹林地*.****公顷);。不涉及占用经自然资源部质检通过的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中的永久基本农田。
二、你公司在工程建设中,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个月(涉及林业用地部分使用期限以林业主管部分意见为准,使用期限不超过**个月),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你公司必须按经审核通过的《平南县城区取水口迁移项目(二期)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及时缴纳土地复垦资金后,方可按程序使用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要主动清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平南街道办事处 思界乡人民政府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年 *月 **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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