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6-16 00:00:00
荣昌区人民医院新院区窗帘隔帘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荣昌区人民医院新院区窗帘隔帘采购(第二次)”(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荣昌区人民医院新院区窗帘隔帘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名成梦马窗饰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号*栋*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后西街***号
被投诉人*:重庆正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荣昌区昌州街道向阳路***号“重牧硅谷*星创天地”****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检测报告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交的产品相关检测报告,代理机构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平台、检测机构官方网站、公开联系电话多方核验:官方平台无对应报告编号信息;多次致电检测机构无法有效联系核实,却对我公司的质疑不予采信。*.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经营部,无生产制造资质、无生产场地、无生产设备、无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能力,不具备电机、轨道等机电产品制造资格,属于虚构制造商信息,提供不实声明函。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年*月**日
荣昌区人民医院新院区窗帘隔帘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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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荣昌区人民医院新院区窗帘隔帘采购(第二次)”(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荣昌区人民医院新院区窗帘隔帘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名成梦马窗饰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号*栋*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后西街***号
被投诉人*:重庆正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荣昌区昌州街道向阳路***号“重牧硅谷*星创天地”****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检测报告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交的产品相关检测报告,代理机构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平台、检测机构官方网站、公开联系电话多方核验:官方平台无对应报告编号信息;多次致电检测机构无法有效联系核实,却对我公司的质疑不予采信。*.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经营部,无生产制造资质、无生产场地、无生产设备、无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能力,不具备电机、轨道等机电产品制造资格,属于虚构制造商信息,提供不实声明函。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