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6-16 00:00:00
钬激光和输尿管肾镜(硬镜)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岸财处理 〔****〕*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钬激光和输尿管肾镜(硬镜)采购(第二次)”(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钬激光和输尿管肾镜(硬镜)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帮康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南坪西路**号****号、****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南岸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新街**号
被投诉人*:重庆智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号天王星****栋*楼
相关供应商:重庆玖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号**层*单元部分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南岸区弹子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钬激光和输尿管肾镜(硬镜)采购项目”(项目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招标文件对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中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了证明义务,其投标文件具备合法性。采购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载明了“钬激光碎石机”的需求参数,并明确了投标人需提供技术白皮书或使用说明书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进行佐证。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就“钬激光碎石机”的技术参数提交了相应的证明资料(即技术白皮书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证明资料符合招标文件列明的佐证材料类型,在内容上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相匹配,其来源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
投诉人主张中标人提供虚假资料应标,依法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主张。投诉人提供的上海瑞柯恩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图片显示**:***激光治疗机产品注册编号为:国械注准***********,经我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数据查询,该产品原注册编号:国械注准***********,按照****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本产品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分类编码**。该产品的注册证编号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更正,****年**月**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已被废止。投诉人仅以“案涉*******设备参数与药监局注册登记不符”作为投诉理由,并未提交任何能够直接证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佐证材料系伪造、变造或内容不实的有效证据。投诉人所述的参数不符情况,并不能当然等同于中标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虚假,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重庆帮康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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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年*月**日
钬激光和输尿管肾镜(硬镜)采购(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岸财处理 〔****〕*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钬激光和输尿管肾镜(硬镜)采购(第二次)”(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钬激光和输尿管肾镜(硬镜)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帮康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南坪西路**号****号、****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南岸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新街**号
被投诉人*:重庆智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号天王星****栋*楼
相关供应商:重庆玖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号**层*单元部分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南岸区弹子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钬激光和输尿管肾镜(硬镜)采购项目”(项目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招标文件对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中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了证明义务,其投标文件具备合法性。采购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载明了“钬激光碎石机”的需求参数,并明确了投标人需提供技术白皮书或使用说明书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进行佐证。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就“钬激光碎石机”的技术参数提交了相应的证明资料(即技术白皮书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证明资料符合招标文件列明的佐证材料类型,在内容上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相匹配,其来源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
投诉人主张中标人提供虚假资料应标,依法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主张。投诉人提供的上海瑞柯恩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图片显示**:***激光治疗机产品注册编号为:国械注准***********,经我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数据查询,该产品原注册编号:国械注准***********,按照****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本产品管理类别为第三类,分类编码**。该产品的注册证编号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更正,****年**月**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已被废止。投诉人仅以“案涉*******设备参数与药监局注册登记不符”作为投诉理由,并未提交任何能够直接证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佐证材料系伪造、变造或内容不实的有效证据。投诉人所述的参数不符情况,并不能当然等同于中标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虚假,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重庆帮康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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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