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绿财采购决〔2026〕7号)
2026-06-16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绿财采购决〔2026〕7号)
吉林/长春-2026-06-16 00:00:00


一、项目名称:长春市绿园区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迪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万晟现代城*号楼****室

被投诉人:吉林省万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星宇商誉**栋****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存在前后矛盾,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及公平竞争原则,被投诉人回复未能完全纠正。

投诉事项* :采购文件“第五章 技术参数及其他需求*(九)胰岛素泵**.临时基础率:*/小时、%和关闭三种设置方式,可记忆三组最近输入值”部分的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倾向性。

投诉事项*:将非实质性条款全部列为“一票否决”的实质性要求,违反实质性条款设置原则。

投诉请求:重新修改采购文件。

四、事实认定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书面审查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投诉书、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函等投诉事项有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后于****年*月**日发布项目变更公告,认定质疑事项成立,并对质疑事项所涉及采购文件中不合理的内容进行更正。投诉人又于****年*月**日针对本项目提起投诉,鉴于该投诉事项已在质疑处理过程中通过发布变更公告的方式予以纠正,且该澄清内容已保障了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不符合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部分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驳回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文件内容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部分投诉情况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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