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2026-01-23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阳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阳县中兴广场景观灯更换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阳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中阳县凤城北街***号
五、基本情况
中阳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规定。
*、其他问题
(*)获取采购文件不足*个工作日。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个工作日”的规定。
(*)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技术评分多项未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六、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中阳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的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七、处罚日期:****年**月**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中阳县财政局



